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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流程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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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普法活動的不斷進行,大家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遇到糾紛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通常都會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流程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流程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條例》第38條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這條規定與以前的《勞動合同規定》不同,《勞動合同規定》強調老職工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例》強調用人單位和老職工的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終止,但必須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是《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依該條規定老職工要知道不得終止的條件不是無休止的,當法定不得終止的條件消滅,如孕婦在哺乳期滿,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凡 2002年5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的老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離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四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老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失職的行為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等。


三、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終止條件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約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據約定來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取消了約定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有法定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做這樣的調整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終止的約定條款,隨意的終止勞動合同。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但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取消了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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