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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律師解讀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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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安俐律師
出台背景和意義
招投標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標投標法》頒布12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招投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搞權錢交易,使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採購領域成為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災區;一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面對這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招標投標法》的一些規定顯得較為原則,難以滿足實踐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對解決當前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高度重視,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條例》順利完成了起草、徵求意見、論證、審查修改以及送審等程序,於2011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在總結我國招投標實踐、借鑑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對招投標制度作了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健全了我國公共採購法律制度。
《條例》的頒布施行,有利於統一招投標規則,推動形成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大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在更大的範圍內自由流動;有利於增強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加強和規範行政監督行為,及時妥善處理招投標爭議,提高行政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有利於提高招標採購的透明度,懲治和預防腐敗,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有利於積極引導體制機制創新,破解制約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的難題。
制定過程從2006年起,《條例》連續6年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08年5月,黨中央印發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制定《條例》是其中的一項重要任務。2009年7月,中央印發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條例》是其中明確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解決當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意見的通知》,對抓緊頒布《條例》提出了進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條例》經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調整對象和範圍
《條例》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關係為調整對象,調整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凡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論是屬於強制招標項目,還是屬於由當事人自願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均適用《條例》。主要內容
一、細化了「工程建設項目」包含的具體內容,明確了「工程」的定義。《條例》第2條對《招投標法》第3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了細化,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而這裡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請招標。《條例》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上述情形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三、補充規定了幾種「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條例》還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對招投標活動程序步驟的補充完善。《條例》對招標終止、招標結果公示、履約能力審查等招投標活動中的程序性問題作出補充規定。招標終止:招標人終止招標後,有義務及時發布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結果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履約能力審查: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五、規定了投標保證金必須從基本賬戶轉出。《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遏制了圍標行為,因為一般情況下,幫助圍標的投標單位不會承擔投標保證金的資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牽頭圍標單位繳納全部投標保證金。《條例》這一規定會增加圍標單位的違法成本,客觀上限制其違法操作的可能性。同時,該規定也為審計部門核查圍標違法行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標單位基本賬戶,跟蹤投標保證金的來龍去脈。
六、明確了《招標投標法》中未明確的各類違規情形。1、明確了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七種情形(第四十二條)。
七、對招標投標中的迴避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在原評審專家迴避制度外,《條例》增加了領導幹部迴避制度、投標人迴避制度等。《條例》第34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這一規定遏制了去年爭議一時的「採購人下屬單位投標」現象。
此外,《條例》對領導幹部應當迴避而不得干預招投標活動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迴避活動做了諸多規定,並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提出了4項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並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八、對開標、評標、中標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1、《條例》限制了招標項目標底的作用,規定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範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2、規定了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七種情形(第五十一條)。3、規定了投標文件的澄清僅限於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4、規定了推薦中標候選人的程序。九、法律責任的細化規定。《條例》對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等違法招投標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更為詳盡和具體的規定,提出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利於統一招投標規則、形成規範有序的招投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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