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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08 年 第 8 號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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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已於2008年7月8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公平配置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資源,引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含定線旅遊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以下簡稱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不實行班線經營權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對參加投標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客運經營者)的質量信譽情況、企業規模、運力結構和經營該客運班線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承諾、運營方案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客運班線經營者的許可方式。  第三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許可權限,對下列客運班線經營權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許可,並作為招標人組織開展招標工作:  (一)在確定被許可人之前,同一條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的;  (二)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開通的幹線公路客運班線,或者在原幹線公路客運線路上投放新的運力;  (三)根據雙邊或者多邊政府協定開通的國際道路客運班線;  (四)已有的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原經營者不具備延續經營資格條件,需要重新許可的。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將兩條以上客運班線經營權作為一個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  第八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公告和招標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實施省際客運班線招標投標的,可以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標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實行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確定的經營者,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認可,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採取聯合招標的,班線起訖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共同招標人,由雙方協商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許可的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新開發的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經營期限為6年到8年,具體期限由招標人確定。  第十一條 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在招標投標工作沒有開始之前,申請人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客運班線將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許可,並在6個月內完成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具備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各地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組織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具體承擔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事務性工作。  招標人具備相應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實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招標人應當在其指定的報紙、網絡等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內容、要求和經營期限;  (三)中標人數量;  (四)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五)報名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等要求;  (六)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招標公告要求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招標項目的特點、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內容、要求和經營期限;  (三)中標人數量;  (四)投標文件的內容和編制要求;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應當包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的可行性報告、進站方案、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六)需提交投標文件的正副本數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及處置方法;  (八)開標的時間、地點;  (九)評分標準;  (十)中標合同文本;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違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提高、增設或者降低、減少條件限制投標人,也不得對投標人實行地域限制。  招標人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十六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評分標準總分為200分,包括標前分80分和評標分120分。標前分的評分標準見附件。評標分中應當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車輛站場設施、運營方案、經營方式、服務承諾、服務質量保障措施等內容,具體評分項目和分值設置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下列要求設定:  (一)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加強管理、規範經營;  (二)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服務水平和承擔社會責任;  (三)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節能減排;  (四)有利於引導客運經營者提高車輛技術裝備水平;  (五)有利於促進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於1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的報名時間,該期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報名時提交的材料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其中已具備招標項目所要求的許可條件的,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於3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該期間自招標文件發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二十條 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一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所發生的費用,應納入各級運管機構正常的工作經費計劃。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已具備或者擬申請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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