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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豈能如此變臉?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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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報上披露了某單位用「實習合同」收取應聘者費用的行為。他們先要求求職者在「關於聯合推廣實木地板業務實習的協議書」簽字,然後收取「實習資(材)料費」。而所謂的資(材)料,不過是4張正反面印了些木板常識的A4紙。簽字後,求職者才發現「在10天內推銷50平方米的地板」,根本做不到,要求退錢,單位卻說已簽了協議,要交「違約金」200元。
  眾所周知,法律嚴禁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或變相收取押金,包括所謂的「資(材)料費」。但是,有的用人單位還是想方設法規避法律,如有的原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現改為在「實習合同」中約定「實習期」。他們認為,反正「實習合同」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你勞動行政部門管不著吧?而且,這個「實習合同」是個人與單位自願簽訂的,200元也是私下協議認可的,工商、物價部門似乎也難以介入。眼睜睜看著200元錢落入別人口袋的求職者憤然責問道:「難道『勞動合同』一旦變成『實習合同』,就沒人管得了嗎?」
  其實,勞動合同和實習合同是兩個不能混淆的概念。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雙方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就應承擔某一項工作,遵守單位的內部紀律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按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有關法律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實習合同則不同,它一般是指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約定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實習的目的在於教學,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理論知識。根據規定,實習合同應當明確實習期限、時間安排、津貼和傷亡事故的處理辦法等。實習期間,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不建立勞動關係。實習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用人單位也無法與實習生建立勞動關係。若實習生不符合單位的要求,單位可以將實習生退回學校,而不能與學生自動解除合同關係。需要強調的是,兩者分別適用的主體是完全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習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學校,學生只作為關係人存在,而不是獨立的合同當事人。原本學生實習都是由學校統一安排的,因此不容易令人誤解。近年來大學實行擴大招生的計劃,學生的數量的急劇增加,給學校安排實習工作增加了難度,因此學校也比較鼓勵學生自己尋找實習的機會。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改變不了實習生的學生身份。
  所以說,上述用人單位竟然與求職者(勞動者)簽訂「實習合同」,這是非常荒唐的。我們認定一種事物的性質,關鍵不在於它叫什麼,而在於它是什麼。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只要符合勞動關係主要特徵的,就應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與求職者(勞動者)簽訂「實習合同」,求職者可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種「移花接木」的伎倆,最終肯定都是難以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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