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淺析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探析

2023年10月03日

- txt下載

  論文關鍵詞:失地農民 生活保障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鄉結合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由於征地補償標準低、就業安置力度小、缺少必要的養老等原因,致使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出現問題。為此,從提高征地補償費、加強就業安置、建立養老保障機制等方面入手,可以更好清思路,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化的穩步推進,的迅猛發展,城市的快速擴張,城郊失地農民越來越多,據,我國現有失地農民約4800萬。隨著失地農民的不斷增多,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成了影響城區和城郊穩定、影響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為了研究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筆者隨機抽取了濟寧市新城區某鄉鎮全部失地的大屯(97戶)、李橋(35戶)、北營(59戶)、大店(30戶)、南屯(34戶)等5個村255戶失地農戶,分別對他們進行了相關的問卷。通過調查和分析歸納,基本理清了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現狀,問題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
一、對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的現狀分析
(一)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缺乏有效保障。土地是農民祖祖輩輩賴以生息繁衍的基本生活資料。它不僅是農民得以延續後代的重要生活來源,而且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獲得生存保障的基礎。現階段,土地己成為農民重要的社會保障的依靠,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的全部保障。
事實正是如此,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徵用後,喪失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可分為貨幣補償,就業安置,劃地安置、住房安置等形式。但調查發現,現階段,大部分地方為了方便,往往採取貨幣補償「一次性買斷」的方式,對失地農民予以補償。貨幣化安置比例高達92%。由於農民思想觀念較落後,理財觀念差,進城就業困難,無地可種等原因,這就不可避免的使失地農民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在被調查的255戶農戶中共有1024人,這些人均按照當地補償標準獲得1-3萬元的補償。除此之外,政府和社會對這些失地農民沒有更多的生活保障措施。失地農民得到補償款後,大多數人把相當一部分錢用於現實的物資消費,購買摩托車、冰箱、機、洗衣機、家具等生活消費品,翻修房屋等。有些家庭錢很快花完,生活陷入窘境。就業無門,種地沒地,這部分人就開始不斷到當地政府和上級黨委、政府群體上訪,嚴重影響了當地政府的工作。政府忙於解決群眾上訪這個「一票否決」的問題,無暇顧及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工作。
(二)失地農民的就業、務工機會不多。農民土地被徵用後,應該區別情況給予安置就業。然而現實生活中,由於城鄉二元結構的分割,農村戶口成了農民就業的嚴重障礙,使農民很少有機會在城市裡找到工作。事實上,大多數失地農民既當不成農民,也做不成市民,只能成為社區遊民、社會流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失地農民中年齡較大的,失去土地後,就成了「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目前生活依靠有限的征地補償金,「坐吃山空」,等補償金用完後,生計就麻煩了,如果再遇到生病或其他意外,生活就更艱難。在被調查的282名青壯年農民中,僅有13%的人通過征地被予以安置就業。剩下的絕大多數人處於閒置、失業狀態。
(三)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缺失。事實上,由於長期以來城鄉處於分割狀態,我國的醫療、養老保險在城市裡比較完善。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行還處在剛剛起步階段。目前,農村養老仍然以家庭養老為主,而大病醫療保險等等僅僅在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展開,覆蓋面狹窄,保險金額十分有限。絕大多數農民還不能得到基本的醫療、養老保險。而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權,補償金又用於解決眼前的生活問題,醫療、養老保險更是無從談起。在被調查的1024名失地農民中,有60歲以上的老人共計136人。他們也和其他村民一樣,按人頭分到了土地補償款。這些人中,沒有人獲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自己也沒有購買。其他青壯年人和孩子,也沒有養老和醫療保險。養老和醫療保險在失地農民中缺失現象十分普遍。
二、對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征地補償標準過低是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存在的首要原因。對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過低,是造成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徵用農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通過徵用農地的價格「剪刀差」,從農民身上拿走2萬億元人民幣。正是由於對失地農民利益侵占太多,致使失地農民問題成為令人關注的社會問題。
另外,我國現在的土地徵用制度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特徵,儘管征地補償標準隨物價上漲作過一些調整,但《土地法》規定的「適當補償」原則,決定了給失地農民的補償不是公平的完全補償,是「徵用」而非「徵購」,這種過於強調國家強制性權利的規定,與主體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則發生了衝突,使得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在權利性質上是不一樣的。這就意味著排序在前的主體可以合法侵害其他主體的財產權利,把農民排斥在土地收益的分配體系之外。如我國現行的土地法規定:對征地農民的補償,按前三年的平均產值來計算。但是,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不斷下降,按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賠償標準己經名實不符,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一些地方還在打農民的主意,連十分低廉的法定補償款項也不兌現,致使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出現問題。以被調查的大屯村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為例,村民盛傳康家,三口人共有土地1. 5畝(實際上城郊別的村許多家庭遠低於此數目)進行賠償,實行住房安置。則丈夫妻子補償費各2. 7萬元(1.8萬元/畝/1. 5畝),小孩子0. 6萬元,一家共計獲補償6萬元。這筆錢用於新家的簡單布置後,所剩不足5萬元。而這筆錢要用於全家今後所有用度開銷,顯然難以為繼。過低的補償費,根本難抵郊區農民原來土地上產生的綜合性豐厚收益,使他們經歷了由富返貧的巨大落差。這是正常的家庭尚且出現返貧現象,而在調查中了解到,失地農民因病、殘、年齡等因素返貧的比率極大,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二)缺少就業務工安置是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失地農民的產生,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農民失地並不可怕,怕的是農民失地的同時又失業,這樣,失地農民將成為困難的貧民。城市化的一個重要標誌是農民數量的減少,如果一方面農民數量在減少,另一方面部分改變了戶籍性質的失地農民又成為了新的城市貧民,結果仍會影響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隨著我國向經濟轉軌,市場經濟建設帶來了企業用工方式的市場化,政府傳統上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逐漸失靈,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務工安置力度也越來越小。因此,失地農民再就業十分困難。失地農民生計是否有保障,身份能否順利轉變,農轉非後能否實現再就業是關鍵。現實的問題恰恰是失地農民大多數水平和職業技能都較低,參與市場競爭能力較差,加之郊區農民原有的優裕條件所形成的思想觀念障礙,如懶惰、大錢不會找,小錢不願找等等,再就業十分困難。因此,對大多數人而言,失地就等於失業。如果沒有政府的幫助,失地農民就會整體性地淪為城市社會的貧困階層,成為城鄉結合部境遇最糟糕的群體。當前,全國大中城市城鄉結合部普遍存在「四多」現象,即治安案件多,違章搭建多,非法客貨營運多,衛生及城市管理問題多。這些現象的出現,除城鄉結合部外來人口較為集中等因素外,也與當地失地農民的低就業率息息相關,這些現象己經對郊區城市化進程產生了十分嚴重的阻滯作用。更令人擔憂的是,失地農民由於就業不充分,生計缺乏來源,政府又不能依靠,極易使他們產生抗拒社會的,一些人凝聚成團,引發許多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進而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三)缺乏保障機制是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存在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社會生活中長期以來存在的二元機制,使我國城市和截然分割。這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的正常發展,產生了重城市,輕農村的不良後果。我們在城市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醫療、養老、失業等在內社會保障機制。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幾乎空白。一般農民沒有社會保障但有地可種,尚可維持生活,但失地農民既沒有社會保障,有沒有地種,生活困難可想而知。因此,缺乏社會保障,是失地農民生活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
為了顧全現代化建設的大局,農民曾為國家優先選擇的化戰略承擔了很大的發展。計劃經濟時期的「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約6000-8000億元的代價。改革開放時期政府部門低價徵用農村土地,又使農民蒙受了至少2萬億元的損失。因此,應該給予農民同等的國民待遇,保證農民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社會服務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提高對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多種方式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首先,要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現行土地徵用補償政策,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經濟權益。根據目前的政策規定,農民被徵用土地後所獲得的補償偏低,根本無法解決農民失地後的基本生活。在多數地方,農民只獲得征地收入中的5%-10%作為補償。儘管在實際操作中,各地的標準因地價高低而有所不同,但以縣(市)為例,一般徵用一畝土地,農民實際所得補償金在1-3萬元之間,而補償金是以被徵用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既沒有考慮今後產出的逐年增加因素,也沒有考慮以後物價上漲的因素,更沒有考慮今后土地的升值因素。更何況,征地的使用權是40-50年,而補償的年限只相當於6-10年。有專家,2002年被征地的農民所獲得的補償按照當地目前的物價水平和生活水準,一般僅夠維持基本生活兩年半左右。因此,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當務之急是必須從政策法規上進行調整,使政府通過壟斷土地一級,適當降低稅費,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比例,以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農民所得補償調整的幅度可從目前征地收入的5-10%提高到25-30%,或者按照被徵用地的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其次,要改革土地徵用制度。土地徵用制度改革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用地方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總的來說,無論是國家重點工程、公益性建設用地,還是業經營性用地,均可對土地進入一級市場採取寬鬆的政策。鑒於目前城市化進程加快,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可以考慮政府完全用於公益性項目的征地,採取公平補償的原則,提高土地補償安置費的標準,從土地資產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基金,為失地農民參加失業、養老、醫療保險提供一定的保障,降低因征地帶來的失地農民長期基本生活的風險;對於設施等准公益性項目的征地,應該允許農民以土地做股份,長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以防止出現失去生活來源的問題;工商業用地則應按市場化運作,引入競爭機制和談判機制,在按規定將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後,農民與用地方自行談判確定補償安置費數額。
再次,多種途徑提高失地農民的收益。要積極探索新的更合理的土地流轉模式,以保護失地農民切身利益。可以將農戶的土地集中起來後以租用方式出讓使用權,每戶農戶成為「股民」,可長期享受租讓土地增值的紅利,既、使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地農民生活得到長期保障。允許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出租的方式參與土地的開發,分享社會進步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考慮通過租賃方式,由轉讓土地的農民向企業收取租賃費,以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的生活保障問題。還可以允許農村集體非農土地直接參與城市化開發,增加失地農民的收益。
(二)構築失地農民培訓就業機制,提高失地農民就業務工素質和技能。失地農民一般是素質較低、技能較差的群體,他們失去土地後,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農民。但他們並沒有從生活習慣、素質、就業觀念及個體資本上根本改變農民的身份。一旦失去土地,農民重新選擇的茫然性要比城市居民大得多。所以,加大對失地農民的和培訓力度,提高他們就業和務工的技能,對於促進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將是大有裨益的。
第一,加強教育,轉變失地農民的就業觀念。解決失地農民就業難題,根本在於提高農民自身的素質,消除他們的陳舊思想,幫助他們建立全新的就業觀念,鼓勵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適應企業的用工要求,努力通過勞動力市場尋找就業機會。此外,要重點加強對失地農民轉換就業觀念的教育,以改變當前一部分失地農民就業中存在的「高不成,低不就」的尷尬局面。調查顯示,被調查的五個村各種外來務工人員500多人,從理論上講如果按照就地消化原則,完全可以解決當地失地青壯年農民的就業問題,然而實際情況卻與此相反,究其根源,主要在於失地農民的就業觀念和習慣起負面作用。因此,轉變失地農民的就業觀念和習慣,是解決失地農民就業的重要環節。
第二,加強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由於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崗位的競爭中處於劣勢,大部分難以找到新的就業機會。失地農民要實現就業,必須提高自身素質。農民的特點決定了他們自我提高有難度,這就需要當地黨委、政府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培訓力度,提高失地農民就業和務工的技能和素質。政府部門要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儘可能提高農民的素質,讓他們掌握一門或幾門實用技術,拓寬他們的就業渠道。就業培訓費用政府可給予一定支持,也可從土地徵用款項和集體積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條件的地方可培訓,也可採取由失地農民支付培訓費,政府部門視具體情況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額報銷的方式。
第三,加大就業安置力度,促進失地農民就業。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255戶失地農民中,被安置就業的只占總數的1. 1%。如此低的安置比例,無疑對失地農民的就業不利。創造條件,通過多種途徑安置失地農民就業。可以征地前與征地單位協商,要求用地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給予鼓勵和優惠政策,鼓勵與扶持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等。可以加大第三產業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的比重,促進農民就業在城鄉間無障礙流動。可以大力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吸收和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三)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失地農民最終要納入城市居民範疇,要為他們提供養老保障,這樣才能有利於城鄉養老保障的順利接軌,建立和完善城鄉七體化的養老保障制度。但是,由於農村和農民的現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備建立以個人繳費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條件,全部費用由國家承擔也不現實,即使是部分費用,也超出了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因此,要使失地農民享有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正式和非正式兩種途徑尋找出路。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在基金的籌集方面,可模仿城市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由政府、集體、失地農民個人共同出資、合理負擔。首先,國家負擔一部分。按照現行的土地制度,建設占用土地的,政府得大頭,政府應從土地收益分配中拿出一部分注入保障基金。政府承擔的部分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還可以安排專項財政撥款;其次,村集體承擔一部分。村集體這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為失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第三,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主要為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可視其具體經濟狀況在安置補助費中扣除。鼓勵有條件的農民自己交納,但要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失地農民在各類企業就業後,必須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失地農民既參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又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從兩者中自願選擇一種待遇。養老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和養老金的發放標準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作相應的調整,使失地農民既履行應盡的義務又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權利。在領取養老金時,失地農民還面臨著如何計算工齡的問題,土地被徵用前,他們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同樣為國家做出了很大貢獻,這段時間應當記入重薪就業後失地農民的工齡,否則有失公平。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