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論宋代鄉村社會的多元權威

2023年10月03日

- txt下載

 
  論文關鍵詞:宋代; 鄉村; 權威; 民間糾紛
  論文摘要:
宋代鄉村社會中糾紛的調解可展現出鄉村社會的多元權威,其中既有宗族勢力、士紳、豪強、民間組織首領及宗教人士構成的非制度性權威,也有鄉村頭目等制度性的權威,在實際鄉村生活中,各種權威交織在一起,共同維護著鄉村社會的秩序。
  
  美者馬伯良(Brain E. Mcknight)對宋代職役制度有系統深入的研究。他認為隋唐以前,鄉村社會的權力主要由貴族豪強把持;明清時期,鄉村社會的權力分散於吏人、鄉紳及里甲和保甲頭目之手。宋代是兩個時期的轉折點,鄉村社會的權力幾乎完全掌握在鄉村職役人,即鄉村行政頭目手中。① 對於宋代鄉村行政組織的地位,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從鄉村行政組織的職能來看,主要有催征賦稅、維護社會治安、版籍編制、參與司法訴訟和社會救濟及政令的下達等,涵蓋了鄉村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二,從鄉村事務的實施過程來看,它在催征賦稅、刑事訴訟、災荒救助等眾多事務具體實施的許多環節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從鄉村租稅版籍的編制到賦稅的催征,從刑事案件發生後的起訴到,從災荒的檢放、受災的抄札到賑濟糧米的發放,都有鄉村行政頭目的身影。總之,鄉村行政組織廣泛地參與了鄉村社會生活,正是有了鄉村行政頭目的廣泛參與,國家對鄉村社會的各項措施才得以實施。鄉村行政組織是整個國家行政體系的「神經末梢」,鄉村行政頭目是鄉村社會中國家的代理人,代表國家對鄉村行施監督和職能。他們經國家授權,握有催征賦役、維護治安等權力,並主持和參與鄉村社會的一些事務,是鄉村社會的統治者。由此可見,馬伯良先生強調鄉村行政頭目在鄉村社會中的重要地位並無不恰當之處,但如將其視為鄉村社會中近乎惟一的權力所有者卻未必允當。
  傅衣凌先生曾指出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結構:
  中國傳統社會的控制系統分為「公」和「私」兩個部分。……一方面,凌駕於整個社會之上的是組織嚴密、擁有眾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國家系統,這一系統利用從國家直至縣和次於縣(如清代的巡檢司)的政權體系,依靠軍隊、等力量和的、習慣的等方面的力量實現其控制權,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一影響深遠的觀念之下,國家的權力似乎是絕對和無限的。另一方面,實際對基層社會直接進行控制的,卻是鄉族的勢力。鄉族……既可以是血緣的,也可以是地緣性的,是一種多層次的、多元的、錯綜複雜的網絡系統,而且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傳統中國社會的所有實體性和非實體的組織都可被視為鄉族組織,每一社會成員都在鄉族網絡的控制之中,並且只有在這一網絡中才能確定自己的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國家政權對社會的控制,實際上也就是「公」和「私」兩大系統互相衝突及互相利用的互動過程。②
  宋代鄉村社會應不例外,也是一個多元社會,其權力結構也應是多元的。鄉村行政頭目所控制的權力應當是屬於「公」的那一部分,主要是鄉村社會的行政權力,而「私」的那一部分則掌握在另外一些人或群體手中。
  宋代鄉村社會的多元權力結構已引起學界注意。有的將稱之為「鄉村精英」,指鄉村社會中有聲望、有影響的社會階層,主要包括代表專制政府對鄉村民戶進行管理的鄉里和都保甲制的頭目和代表地方性的「私」的系統的宗族和家族的族長、家長和房長,一部分居住於鄉村的形勢戶、士人、僧道等,他們在宋代鄉村社會的控制中有較為重要的作用。③ 學術界一般多以「社會精英」指有功名的或受過的知識分子與統治階級,主要限於古代的士人階層,如將地痞流氓之類也歸入「鄉村精英」似乎不妥。有的稱之為「非政府勢力」,既包括官戶、胥吏和鄉村基層政權頭目及其家屬、部分上戶等形勢戶,也包括宗族和士人等富貴之家、為富貴之家辦事的人及僧道、遊民等,他們廣泛介入鄉村事務,既有干涉、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一面,也有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面。④ 這裡的「非政府勢力」包括胥吏和鄉村基層政權頭目在內,忽視了鄉村基層政權頭目作為鄉村社會中國家代理人的性質,也不妥當。由於「鄉村精英」和「非政府勢力」這兩個概念都有一定局限性,本文擬採取「鄉村權威」這一概念來描述宋代鄉村社會的多元權力結構。本文所說的「權威」,主要指對鄉村社會具有一定的控制和影響力的社會群體及其控制和影響能力。
  鑒於學界對鄉村社會的多元權力結構已有論述,本文擬以宋代鄉村社會中糾紛的解決為中心來探討鄉村權威的構成。「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中極為重要的價值理念。在這一理念下,宋代司法實踐中非常注重調處息訟,並呈現出制度化的趨勢。⑤ 各種糾紛自發生起就會有民間力量參與調處,即使訴訟開始後,各種力量仍可參與調處,以解決糾紛結案。由此,通過鄉村社會中糾紛的解決足以展現鄉村社會的權威。
  糾紛發生後,調解一般先從家族或宗族內部開始,多由家長或族長等宗族中的頭面人物進行。宋代的許多家法族規都規定族眾之間發生糾紛後不能直接向官府起訴,「倘有不平,在宗族,則具巔末訴之族長,從公以辨其曲直」⑥。違反這一規定,「家長具其曲直,會宗族對廟神主聲其是非,明加大罰大責」⑦。 《新安文獻志》卷七九《胡大監傳》稱:「富民之訟析資不平,第嚴責族長平之,而訟以息。」吉州安福縣王希淮宗族,「長者性篤厚,每一言一行,鄉人取以為法,族裡有爭,率有直焉,得一言無不悅服者,每臧獲有過,必三犯乃加責,仍先諭所厚者,使及略懲即勸止」⑧。邵武人李得之經常親自調停宗族內部糾紛,儘量使之在宗族內部解決,「遇族黨有恩意,少有忿爭,則為居間極力平處,不令入官府」⑨。孝宗時永康人陳端中「平生不欲其鄉有不平之事、其人有不滿之意」,「族人嘗小忿爭,至反眼不相視」,他臨終時召集雙方說:「兄弟不當至此。我死,誰當為汝解之?各為我飲一杯,還兄弟骨肉之舊,以此送我死,足矣。」⑩ 在其勸解下,雙方重歸於好。高安人陳大用「以儒倡其族……君諸兄歿,行於族為長,率以禮,訓以義,患難疾病,萃力相援扶」,「姻戚鄉黨或有爭,不詣官府,咸之君取決焉。君曰某是曰某非,皆悅服,願釋爭以去,武斷健訟見君皆黯有愧色」(11)。再如在下列因立繼產生的糾紛中族人就參與了調解:
  朱運干有兩子,長司戶登科,次詰僧,十歲幼亡……朱運干情之所鍾,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德子介翁為詰僧之後。隨即追悔,經縣投詞,遣已多年矣。近朱運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訟端隨起,且復欲以其子介翁為孫。朱司戶在苫塊之中,不欲爭至訟庭,竟從族人和議,捐錢五百貫足與朱元德。……朱元德已立領錢文約,又責立罪罰二千貫,文墨顯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籤押於其後,亦有一狀申繳在官矣。豈謂朱元德已和而復訟,朱修炳又從而曲證之,卻謂親約文書不可照用,有此理否?可見族誼惡薄,貪惏無厭,復謀為詐取之地,使朱司戶更罄竭資產,亦不足以飽溪壑之欲。未欲將妄狀人懲治,仰朱司戶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為薄族所搖。今後朱元德再詞,定照和議狀,追入罰錢斷罪,仍回申使、府照會。(12)
  在上述糾紛中,朱氏族人不僅參與了調解,並作為見證人「一一籤押於其(文約)後」,雖然參與調解的族人後來又作「曲證」,但官府仍舊認可原來的協議,並以此來維護了朱司戶的權益。
  除宗族勢力外,鄉里士紳和父老階層也參與調解各種糾紛。他們或是擁有一般民眾所沒有的學識,或是因功名和出仕而擁有一般人沒有的權勢與特權,或是因其品德高尚而擁有崇高的威望,從而使其對鄉村社會有極大的影響力,因此,他們調解鄉村糾紛往往可以成功。美國學者魏斐德認為宋代「官僚紳士的勢力還沒有滲入農村社會,農村的行政操在富裕農民手裡,他們被任命為正規的公務員,來管理徵稅、民團組織和保甲制體系等工作」(13)。魏斐德認為農村行政掌握在由富裕農民出任的「正規的公務員」(實際上就是鄉村職役人)手裡,這一認識沒有問題,但其關於宋代官僚紳士的勢力還沒有滲入農村社會的觀點尚需斟酌。通過下文對士紳在調解鄉村糾紛中的作用的敘述,就會發現士紳在宋代鄉村社會中已有較大影響。
  鄉里士紳權威的來源各不相同,有的因救濟鄉里貧窮而擁有較高威望。乾德人歐慶曾任縣令,「為吏廉貧,宗族之孤幼者皆養於家。居鄉里,有訟者多就君決曲直,得一言,遂不復爭」(14)。巨野人張鼎家「饒於財而奉養薄」,「至賙人之急,則竭其力恐不逮,故食客常滿堂,嘗買田三百畝以待宗黨之貧無歸者,使葬且養焉。歲凶,出粟數百斛食流殍,所活以千計,為人寬厚坦夷,喜讀書,樂善而好信。鄉人有爭者,至就平曲直,勸譬而去,無不滿意」(15)。長沙人譚章居鄉六十餘年,樂於資助士人,周濟窮困,「所施之博,至不可勝計」,「鄰里之訟,有不能決者,不之官府,而之君,人尊仰之,甚於父兄」(16)。成都人劉革好施捨,「凡以冠昏、貧病、死徙叩門匄貣,無戚疏高下,皆實而歸」,民眾「有爭鬩,不到官府,惟府君曲直,則頫首聽命」(17)。德興人余仲美「家豪於貲,自仲美先人,世以賙急賑窮為務」,「鄉閭有訟,往往就之平決,恥於官府」(18)。
  有的因為品行高尚而為鄉里所尊重,從而參與糾紛的調解。南城縣人李喬「好學篤善,應舉不得官」,「喜犇人之急,里有爭,往往和解之,使不致獄訟,眾亦愛悅」(19)。麻仲英在臨淄閒居時,因「行義高潔,鄉黨化服。鄰里有爭訟者,不決於有司而聽先生辨之」(20)。義烏人陳允昌「自幼特立,嚴正而和,疏通而信」,「如老尊宿常梵行者,一方鄉人,有訟必質公,公為剖析理道,定論曲直,又飲之酒以和之,故兇悍狡獪愧服,無復敢嘩」(21)。臨安人羅介圭「能積忠利平實之踐,使鄉人尊而信,家人親而化」,每遇飢疫「率推食饋,以振羸乏,惟恐不我聞」,「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22)。
  有的曾任地方官,熟悉及訴訟之事,富有調解糾紛的經驗,在丁憂或致仕退居鄉里時也參與糾紛的調解。傅楫乃治平時進士,歷任知州、監察御史、權殿中侍御史等,曾「丁外艱,歸里中,里中事有不能決者,悉從公折衷,或望公門罷訟而歸」(23)。有的雖然未曾任官,但熟悉法律,也能公正地調解糾紛。井研人青陽簡,「好讀律,能通法意,鄉鄰訟者多決於君,君為道如是可,如是不可,多以君言解而不爭」(24)。有的人富於智謀,擅長調解糾紛。涇縣馮擇之「有智善謀,邑人有訟者或不決於官而決於君,事有疑,眾方含糊不斷,君一言乃定,人稱其長者」(25)。
  梁庚堯先生指出:宋代居鄉官戶與士人在與鄉村民眾的關係上表現為豪橫與長者兩種形象。(26) 以上所舉基本屬「長者」一類,另一類豪橫(包括沒有士紳身份的土豪)在鄉村中也調解民間糾紛,只不過他們更多地不是以公平和正義為目標,而是恃強凌弱,為自己謀利罷了。方震霆等豪橫「承干酒坊,儼如官司,接受白狀,私置牢房,杖直枷鎖,色色而有,坐廳書判,捉人吊打,收受罷吏,以充廳干,嘯聚兇惡,以為仆廝,出騎從徒,便是時官,以私酤為脅取之地,以騙脅為致富之原,吞併卑幼產業,斫伐平民墳林,兜攬刑死公事,以為擾害柄把」(27)。王東「家於溪洞之旁,既為攬戶,又充隅總……自其充隅總也,則兩都之獄訟遂專決於私家矣」(28)。順昌官八七嫂母子「霸一鄉之權」,「三十年間,民知有官氏之強,而不知有官府,鄉民有爭,不敢聞公,必聽命其家」(29)。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區鄉村豪橫的勢力非常強大,以致於如饒州等地出現了「官弱民強」(30)的現象。「凡是豪民,作姦犯科,州縣不敢誰何者,監司才要究見分曉,自度不得志,即越經台部,埋頭陳詞,脫送他司。則其聲價非特可與州郡相勝負,抑可與監司相勝負矣。」(31)對這類豪橫,鄉村頭目對其非法行為根本不敢幹預。《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五所記浮梁縣民臧有金就是這樣,里正對其不肯輸租無可奈何,只好自己代納。《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三《以累經結斷明白六事誣罔脫昏賴田業》記黃清仲強占陳氏土地,為此,「縣司行下樁留,則保甲不敢收;行下供對,則保甲不敢近;委縣尉勾追,則聚眾打損其承人」。
  宋代鄉村民間組織十分興盛,許多組織都有自己的規約,這類規約往往會對其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作出規定,一旦其內部成員發生糾紛,握有規約解釋權和執行權的民間組織首領就成了調解糾紛的民間權威。北宋《呂氏鄉約》規定「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有善則書於籍,有過若違約者亦書之,三犯而行罰,不悛者絕之」(32)。它不僅規定了鄉約成員間關係的準則,也建立了獎善懲惡的運作機制,設有「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33),負有調解糾紛之責。義役作為民間為減輕差役負擔而結成的民間組織,一般都訂有規約,設有首領,「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34),「將都內當充之人,隨其物力及參陪法公心排定,或獨充二年或一年,或半年,或兩戶共充一年,或三戶共充一年,其不可充者則出谷助役,各隨鄉例立定義約,經官印押,周而復始」(35)。義役組織及其役首實際上就充當了調解因輪充差役而產生的糾紛的角色,效果也十分明顯,餘姚縣義役「行之有年,豪宗大姓無復仇訟而驩然相親,中家儒民免於盪析,而安土樂業,其效甚美」(36)。
  巫師及僧人、道士等宗教人士也參與鄉村民間糾紛的調停,他們的權威更多地來自於「神」的力量。《夷堅志》支丁卷三《廖氏魚塘》記雩都縣鄉民廖少大稱:
  有親弟少四,好使酒尚氣,向時每每相凌,置不與校。所居有兩塘,各廣袤二十畝,田疇素薄,只仰魚利以資生。弟忽起分析之議,勉從之。至取魚之時,弟倩村巫書符於瓦上,沉於吾得東塘,洎舉網,不獲一鱗。徐知其然,亦召此巫,如前法,於是西塘亦然。其後巫來相告曰:「汝兩人親兄弟,自不相容,而使我以邪術干正。慮貼譴罰,各宜悔初心,復同居共業。吾當為爾解救之。切勿再起狂念。」兄弟皆奉其戒,巫乃別畫二符投之,魚遂如故。今每歲獲直不下數百緡。
  這裡的巫師突然良心發現,藉助「神」力使兄弟二人和好。宋代還有很多施黑巫術的巫者,因此產生的糾紛往往需要有正義感的道士或僧人等解決。「襄陽鄧城縣有巫師,能用妖術敗酒家所釀,凡開酒坊者皆畏奉之。每歲春秋,必遍謁諸坊求丐」,「一歲,因他事頗窘用,又詣一富室有所求」,被主人拒絕,結果其人「酒瓮成列,盡作糞臭」,最終被一道士破解。(37)
  以上是調解鄉村糾紛的民間力量。鄉村糾紛調解中的官方力量則是鄉村行政頭目和州縣官吏等。由於州縣官吏並不生活在鄉村,不能視為鄉村社會權威,這裡只論述鄉村行政頭目的調解。《宋文鑒》卷一二九記有如下案例:
  甲為縣令,乙與其故人丙醉,毆乙,乙詣縣訟丙,令問曰:「傷乎?」曰:「無傷也。」 「相識乎?」曰:「故人三十年矣。」 「嘗相失乎?」曰:「未也。」 「何為而毆汝乎?」曰:「醉也。」解之使去。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斗不致傷,敕許在村了奪,耆長則可,縣令顧不可乎?」
  此案雖非耆長調解,但通過縣令的敘述可知耆長有權處理小的鬥毆等事。耆長還參與調解鄉村社會中因婚姻家庭及土地買賣等產生的民事糾紛。《作邑自箴》卷四記:「付鎮耆定奪婚田事,於帖後連素紙十幅,印縫仰兩爭並鄰保人寫於其上,以防拆換。」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一《細故不應牒官差人承牒官不應便自親出》稱:「彭四初狀所訴彭五四等閒爭事,初無甚計利害,縱便是實,不過杖以下,本保戒約足矣,本保追究足矣。」 可見保正長也有調解鄉村糾紛的權力。保正長和耆長都是鄉村社會中代表國家力量的權威。
  
  通過以上敘述可見宋代鄉村權威的多元性,其中既有宗族勢力、士紳、豪強、民間組織首領及巫師、道士等宗教人士構成的非制度性權威,也有鄉村頭目等制度性的權威。鄉村的權力並不僅僅掌握在鄉役人(鄉村行政頭目)手中,他們所掌握的僅僅是鄉村社會的行政權力。各種權威的權力來源不同,其權力發生作用的邊界也各不相同。耆長和保正長等是以耆及都保所限定的行政社區為其權力的邊界。族長則以血緣所網絡的自然社區為其權力的邊界。民間組織首領以其控制範圍為其權力的邊界。在實際的鄉村生活中,各種權威往往交織在一起,共同維護著鄉村社會的秩序。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宋代鄉村社會權威的調解是有限度的,如果調解不成,則需起訴到官府,由官府裁決。宋代社會好訟風氣的出現就是最好的說明。(38) 另外有些民間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也需官府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執行,前引朱運干立嗣案中官府就認可了原來由族人調解達成的協議,並依此為據保證了朱司戶的利益。這反映了宋代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滲透。
  參考文獻:
  [1]參見Brain E. Mcknight: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 P. 180。
  [2]傅衣凌:《中國傳統社會:多元的結構》,載《中國社會史研究》1988年第3期。
  [3]參見刁培俊:《宋代鄉村精英與社會控制》,載《社會科學輯刊》2004年第2期。
  [4]參見王華艷、范立舟:《南宋鄉村的非政府勢力初探》,載《浙江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5]參見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民事職能研究》,巴蜀書社2003年版,第170~183頁。
  [6]《義門陳氏大同宗譜》卷四《義門家訓》,上海藏民國木活字本。
  [7]《胡氏莫太夫人家訓》,光緒十四年敦厚堂木活字本。
  [8]王炎午:《吾汶稿》卷九《先父槐坡居士先母劉氏孺人事狀》,四庫全書本。
  [9]《朱熹集》卷九一《特奏名李公墓志銘》、卷一八《奏義役利害狀》,四川出版社1996年版。
  [10]《陳亮集》卷三六《陳思正墓志銘》,中華書局1974年版。
  [11]姚勉:《雪坡集》卷四九《陳允中墓志銘》,四庫全書本。
  [12]《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下殤無立繼之理》、卷十二《豪橫》、卷十二《不納租賦擅作威福停藏逋逃脅持官司》、卷十二《母子不法同惡相濟》、卷十二《豪民越經台部控扼監司》、卷十二《豪民越經台部控扼監司》,中華書局1987年版。
  [13]參見魏斐德:《晚期中華帝國地方控制的變化》,載《中國史研究動態》1982年第4期。
  [14]《歐陽修全集》卷二四《永春縣令歐君墓表》,中華書局2001年版。
  [15]晁補之:《雞肋集》卷六八《進士清河張君墓志銘》,四庫全書本。
  [16]汪藻:《浮溪集》卷二八《譚章墓志銘》、卷二六《朝請郎龍圖閣待制知亳州贈少師傅公墓志銘》,四庫全書本。
  [17]洪适:《盤州文集》卷七六《劉府君行狀》,四庫全書本。
  [18]薛季宣:《浪語集》卷三三《余仲美墓志銘》,四庫全書本。
  [19]李覯:《直講李先生文集》卷三一《李子高墓表》,四部叢刊本。
  [20]王闢之:《澠水燕談錄》卷四,中華書局1981年版。
  [21]《宗澤集》卷三《陳公墓志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22]洪咨夔:《平齋文集》卷三一《羅迪功墓志銘》,四部叢刊本。
  [23]汪藻:《浮溪集》卷二八《譚章墓志銘》、卷二六《朝請郎龍圖閣待制知亳州贈少師傅公墓志銘》,四庫全書本。
  [24]黃庭堅:《山谷別集》卷九《青陽希古墓銘》,四庫全書本。
  [25]周紫芝:《太倉稊米集》卷七○《成忠郎馮君墓表》,四庫全書本。
  [26]參見梁庚堯:《豪橫與長者:南宋官戶與士人居鄉的兩種形象》,載《新史學》第4卷第4期,1993年。
  [27][28][29][30][31]《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下殤無立繼之理》、卷十二《豪橫》、卷十二《不納租賦擅作威福停藏逋逃脅持官司》、卷十二《母子不法同惡相濟》、卷十二《豪民越經台部控扼監司》、卷十二《豪民越經台部控扼監司》,中華書局1987年版。
  [32]《宋史》卷三四○《呂大防傳》,中華書局1985年版。
  [33]呂大鈞:《呂氏鄉約鄉儀》,載陳俊民輯校《藍田呂氏遺著輯校》,中華書局1993年版。
  [34]《朱熹集》卷九一《特奏名李公墓志銘》、卷一八《奏義役利害狀》,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35]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外集》卷三○,四庫全書本。
   [36]孫應時:《燭湖集》卷九《餘姚縣義役記》,四庫全書本。
  [37]洪邁:《夷堅志》丁志卷十《鄧城巫》,中華書局1981年版。
  [38]參見許懷林:《宋代民風好訟的成因分析》,載《宜春學院學報》2002年第1期。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