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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屬於民事案件嗎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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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的行為,一般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於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獲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並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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