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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系統管理考核辦法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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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系統管理考核辦法


一、機電「安全紅線」管理規定
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給予分管機電負責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免職、撤職處分,並對礦罰款5-10萬元。
1、主副提升設備無保護或保護不起作用;主副提升、主通風機、主排水泵、地面壓風機等大型設備帶病運行;
2、井下存在嚴重電氣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頭);
3、礦井及井下單迴路供電、使用淘汰不合格機電設備;
4、井下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5、井下存在明火操作、帶電檢修或帶電搬遷機電設備的;
二、經營指標考核
(一)設備三率考核
第一條: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不低於90%,每降低1%罰煤業公司集體10000元,機電礦長1000元,機電副總500元。
第二條:大型在用固定設備台台完好,有1台不完好罰機電礦長500元。
第三條:防爆電氣設備(包括本安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率100%,出現一次失爆,罰礦10000元,機電礦長1000元。
第四條:井下電纜(含控制、通信、照明等小電纜)選型合格率100%,電纜的接頭合格率100%,選型不合格或接頭不合格發現一次罰機電礦長200元;電纜弔掛合格率不低於95%,弔掛合格率低於95%罰機電礦長200元。
第五條:在用礦燈完好率不低於100%,低於100%,罰機電礦長500元。
第六條:設備待修率不高於5%,每超1%,罰機電礦長500元。
第七條:機電事故率不高於1%,每超1%,罰機電礦長500元。
(二)回收復用考核
第八條:設備配件回收管理
①損壞的設備實行以舊領新制度,特殊情況要經機電礦長批准,可先發放使用,並在三天之內交回舊設備配件。
②設備配件組設專人負責回收與管理,並設專庫存放建立台賬 ,台賬 寫清交回單位、姓名、時間、配件、名稱、數量等。
③除密封件、液壓管接頭類、U型銷類不要求交舊件外,其它件一律交舊。
④井下閒置設備必須在一周內出井交機電科。
達不到上述要求,每出現一次罰款機電礦長500元。
第九條:修舊利廢管理辦法
修舊利廢原則:最大限度的發揮各煤業的自修自制能力,能自制的不外購,能自修的不外委。
①未成立修舊利廢組織機構的,罰礦10000元,罰礦長500元。
②未建立修舊利廢台賬 ,罰分管礦長200元。
③對修復設備未進行驗收,罰機電副總200元。
④要求各煤業公司每月上報修理計劃時,將新品價格註明,當月修復總金額未達到計劃金額,每降低10%,罰礦1000元,機電礦長100元,依次類推,未達到10%的按10%計算。
⑤需外委修理的設備修理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公司機電部核實後,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外委修理。否則每出現一次罰礦1萬元。
⑥外委修理必須選擇有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修理,如發現委託無資質單位修理,罰機電礦長1000元。
⑦修理設備到礦後,設備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驗收,因把關不嚴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罰相關責任人1000元,並要求修理單位無償返廠修理。
(三)供用電管理及考核
第十條:指標控制:按照20__年電力指標及有關考核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由於負荷增減對用電量及電費產生的影響,各礦要在每月25日前報機電部,包括:項目、增減功率、需用係數、開機時間、投運時間、產生的電量、電費、原因報機電部核實、核准後,方可對電費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每月28日前各礦要將當月收入總電量、總電費(計稅)、設備變更增減電量、電費、項目部抵扣電量、電費;並將當月所發生電費發票及用電清單、項目部用電抵扣清單複印件報送公司機電部。
第十三條:電費超支處罰,按超出部分罰礦30%。
第十四條:各礦要合理安排生產檢修時間,採掘隊組二班檢修,確保18:00-22:00峰值低負荷運行;主排水系統要合理調節時間,無特殊情況18:00-22:00期間不得排水,避峰運行,發現一次罰機電科長500元。
第十五條:要確保無功補償正常運行,功率因數不能低於90%,低於部分產生的費用扣罰礦方產生費用的20%。
第十六條:井上、下電氣設備嚴禁空轉,發現一次罰礦10000元,使用單位負責人500元。
第十七條:各礦要對項目部地面施工設施及生活用電裝表計量,收費考核。
三、機電事故考核
第十八條:出現下述情況扣除責任單位20-50萬元,扣除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3-5萬元,事故直接責任人1-3萬元,並根據事故情節給予事故責任人免職、撤職、開除處分。若發生謊報、遲報特別重大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10-20萬元;發生瞞報特別重大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20-50萬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免職、撤職處分。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100萬元以上;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礦井生產達10天以上;
3、主通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的;
4、提升設備發生斷繩、嚴重過卷等;
5、主斜井膠帶斷帶或撕裂達200米以上的;
6、井下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7、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
8、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淹泵;
9、全礦井井下供電系統無計劃停電30分鐘以上;
10、因供電系統設備的原因造成局扇停電、停風引起瓦斯超限。
第十九條:出現下述情況扣除責任單位10-20萬元,扣除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1.5-2.5萬元,事故直接責任人0.5-1.5萬元,並根據事故情節給予事故責任人免職、撤職、開除處分。若發生謊報、遲報特別重大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5-10萬元;發生瞞報特別重大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10-20萬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免職、撤職處分。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包括100萬元);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礦井生產達5天以上,10天以下(包括10天);
3、大型物體墜入井筒;
4、礦井主通風機掃鏜;
5、主通風機停止供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包括30分鐘);
6、主斜井膠帶出現滑帶或撕裂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包括200米);地面主煤流運輸膠帶斷帶或撕裂;
7、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每查出3台以上失爆的;
8、掘進工作面及均壓通風工作面未裝設「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均壓通風工作面沒有專供線路和可靠報警裝置的;
9、井下供電系統存在2處超長供電現象。
第二十條:出現下述情況扣除責任單位5-10萬元,扣除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0.8-1.5萬元,事故直接責任人0.3-1萬元,並根據事故情節給予事故責任人免職、撤職、開除處分。若發生謊報、遲報、漏報較大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3-5萬元;發生瞞報特別重大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5-10萬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包括50萬元);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礦井生產達2天以上,5天以下(包括5天);
3、主斜井膠帶撕裂100米以下(包括100米);
4、主通風機停止供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包括20分鐘);
5、綜采、綜掘設備事故造成工作面停產48小時以上的;
6、井下每查出3處電氣設備保護裝置應裝而未裝的或甩掉不用的;
7、高低壓開關的過流保護(包括短路整定和熔斷器選擇),每查出3處以上不合格的;
8、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極或輔助接地極每查出3處以上不合格的;
9、掘進工作面及均壓通風工作面有1處超長供電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述情況扣除責任單位3-5萬元,扣除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0.5-1萬元,事故直接責任人0.2-0.5萬元,並根據事故情節給予事故責任人免職、撤職、開除處分。若發生謊報、遲報、漏報一般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1-3萬元;發生瞞報一般機電事故情況,追加扣除責任單位3-5萬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礦井生產達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包括48小時);
3、綜采、綜掘設備事故造成工作面停產12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包括48小時)。
四、機電幹部上崗制度及考核
(一)上崗制度
上崗地點:副井絞車房,主扇風機,主排水泵房,壓風機,井上、下變電所,主井皮帶機及各配電點等機房(硐室)。
上崗次數:機電礦長、副總每旬至少一次,機電科長每周至少一次,分管副科長每周至少兩次。
上崗內容:檢查機房(硐室)系統及設備的使用,運轉性能,維護檢修等情況;檢查運行維修記錄;檢查操作規程,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環境衛生、文明生產情況;檢查司機、維護人員崗位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齊全,各種保護是否靈敏、可靠及不安全隱患。
(二)上崗要求:
1、各單位機電幹部上崗次數必須達到規定數量。
2、上崗時,要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內容進行認真檢查,並按照要求填寫幹部上崗記錄。
3、上崗時發現的問題,要通知責任單位按「三定」進行處理,責任單位將問題處理完畢後,向檢查人反饋處理結果。
4、上崗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通知責任單位處理,並與責任單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責任單位問題處理完畢後,檢查人員要到現場落實隱患整改情況。
5、各煤業要詳細制定各級幹部上崗安排,逐級檢查幹部上崗情況。
6、對於機電幹部上崗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要積極整改處理,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處理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罰款。
7、各煤業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各煤業機電幹部上崗制度及考核辦法。
(三)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各礦機電幹部未按照規定次數上崗的,每缺一次罰相關人員200元。
第二十三條:各礦機電幹部未按規定填寫幹部上崗記錄的,每缺一次扣相關人員100元;記錄不全,無檢查問題,整改措施,處理意見的,每缺一次罰相關人員100元。
第二十四條:對於發現的問題進行「三定」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未閉合整改的,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每缺一次罰相關人員200元。
第二十五條:弄虛作假,未上崗由他人代替簽字的,發現一次罰相關人員200元。
第二十六條:上崗後24小時內若系統或設備出現故障,造成設備損壞的,除按造機電事故追查外,另罰相關人員500元。
第二十七條:上崗時,違章指揮或對違章作業不制止的,發現一次罰相關人員500元。
第二十八條:上崗時,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隱瞞不報或遲報一次,罰相關人員200元。
五、機電幹部培訓制度及考核
(一)培訓制度
培訓對象:機電系統各級管理人員,機電各工種操作人員。
培訓形式:集中學習培訓,現場實踐培訓,脫產培訓,業餘培訓,職工夜校等。
培訓重點內容:突出實踐操作,崗位操作,技能提升,機電設備的運行、維修、保養,機電事故的處理,機電應急預案演練,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指示、指令、文件、傳真,煤礦安全規程,機電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機電設備的原理,性能,操作,維護檢修,事故處理,崗位描述,手指口述等。
(二)培訓要求:
1、制定年度機電員工輪訓計劃,不漏項,不漏崗,並按計劃執行。
2、機電系統各級幹部,包括機電礦長,機電副總,機電科長、副科長,技術員,班組長等根據工作分管業務分工,都要組織培訓,做到「人人上講堂,人人搞培訓」。
3、組織培訓人員必須提前備好課,準備充分,對所培訓內容要先熟知掌握。
4、除現場實踐操作培訓外,機電礦長每月組織集中業務培訓不少於兩次,機電副總每旬一次,機電科長或技術員每周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1小時。
5、各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崗位人員應及時按國家規定培訓,考核復訓時間及要求,接受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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