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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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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
  • 彩禮退還細則
  • 彩禮證據不足
  • 彩禮官司需要的證據
  • 領證多久離婚不退彩禮
  • 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 結了婚不領證誰最吃虧
  • 見面禮屬於彩禮嗎
  •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 返還彩禮的條件
  • 無須返還彩禮的情形
  • 彩禮返還的意義
  • 返還彩禮起訴狀
  • 返還彩禮答辯狀
  • 返還彩禮代理詞

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


關於結婚彩禮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返還
最高法院在《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一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沒有辦理登記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絕結婚或者雙方分手,只要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也不打算領取結婚證,就必須將收受的結婚彩禮返還。提示: 1、申請退還彩禮的請求和其他訴訟一樣,要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出,也就是對方應該退還彩禮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起訴。從時效角度,儘早提出最為有利。 2、彩禮糾紛雖然多發生在農村地區,但是並不排除城市內發生結婚彩禮的糾紛;只要是關於彩禮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照此處理。
3、如果是支付彩禮的一方悔婚、拒絕結婚,接受彩禮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或者扣除對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禮。
二、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 最高法院在《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二種情形:(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義就是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辦理婚宴、沒有舉行宗教儀式或沒有入洞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雙方在辦理了結婚登記後,在舉辦婚禮前,由於購置結婚用品、裝修結婚新居等問題發生爭執,還沒有舉辦婚禮就走向了決裂,這就涉及到本條法律規定的結婚彩禮返還,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但必須以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當然,如果是支付彩禮的一方悔婚、拒絕結婚,接受彩禮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或者扣除對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禮。

    彩禮退還細則


    一、彩禮退還細則 1.調解協商 對於彩禮的退還,一般情況下這種都是兩家人私下調理協商決定,如何歸還彩禮,根據現有的狀況去判定歸還多少彩禮等等,而且很多人好面子,覺得這樣的事情就不要被宣揚出去了,這樣對兩邊都不好。 介於這種情況下,如果兩邊都比較明智,根據兩邊的過錯方或者是當時特定情況下,雙方協商歸還彩禮問題,以及退還的金額等等。 2.法律途徑 當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協商決定的,如果兩邊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的,那麼可以申請法律途徑去解決歸還彩禮的問題。 在法律上歸還彩禮的情況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退還雙方沒有領證登記情況下,第二種這是雙方領證但是並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第三種情況則是彩禮導致其中一方貧困窮苦的。這三種情況下法律是允許歸還彩禮的。 二、退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小結: 對於退還彩禮的細則以及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已經幫大家列出,希望上述的關於彩禮的退還問題可以幫助到大家。

      彩禮證據不足


      一、彩禮證據不足 1.不與訴訟 如果是因為彩禮是否退還產生糾紛,兩人無法達成和解意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的,原告也不能提供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去數人的訴訟主張的。 2.法律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不足的規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二、給彩禮如何留證據 1.視聽資料 又稱「音像資料」,是指藉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設備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信息資料。記錄下給彩禮的過程這是相當有說服力的,而且也是直接證據。 2.轉賬憑證 因為現在很多人都不喜歡大量攜帶現金,一般都會給銀行卡或者是利用轉賬的方式,那麼這時候就會在銀行留下記錄。 3.證人 如果你們之間是因為相親認識的,那麼在過彩禮的時候一般中間都會有一個媒人,那麼媒人的證言就是非常關鍵的。 小結: 彩禮返還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會是怎樣的情況,給彩禮時候想要留下證據應該怎麼做,方式方法已經為大家闡述,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彩禮官司需要的證據


        一、彩禮官司需要的證據
        1、雙方在之前一起拍攝過婚紗照。
        2、給彩禮的時候有沒有第三方人在場,並且需要是無利害關係人才行。
        3、給彩禮的時候是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具體金額需要查看票據、銀行轉賬明細。
        4、購買房屋或者車輛,需要提供出資證明,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作為彩禮。
        5、雙方已經舉行過訂婚儀式,彼此為未婚妻、未婚夫的關係。(一起生活不意味著雙方就在談婚論嫁,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6、雙方當時的聊天簡訊,微信記錄等詳細的文字或語音,其中內容表明了雙方在談婚論嫁的行為,如果只是談情說愛的話是不能夠作為證據的。
        7、雙方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恢復的話,需要依靠當時談話的錄音,不過錄音需要在後期對方承認了彼此的戀愛關係才有用。
        8、彩禮中的金銀首飾和現金都是直接給對方,沒有收據。此情況下,一般只有通過錄音取證。(建議在下聘禮的之後,需要附上聘禮清單,避免諸多麻煩。)
        二、彩禮給現金如何證明
        1、在彩禮糾紛的過程中,視頻和錄像資料是最能夠證明事實的存在,是要是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2、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
        總結:
        本文詳細為大家介紹了彩禮官司需要的證據,以及彩禮給現金如何證明,相信大家對於本文都有了了解,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領證多久離婚不退彩禮


          一、領證多久離婚不退彩禮
          1、領證之後,兩人就是合法夫妻了,所以沒有規定多久離婚會退彩禮。
          2、但若是離婚之後,滿足這些條件是可以讓女方返還彩禮的。
          (1)離婚的時候,兩人雖然辦理了結婚證,但是男方能證明未和女方一起生活過,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2)離婚的時候,因為付給女方彩禮導致男方經濟條件困難,並且男方能拿出證明說明自己因為彩禮變得生活苦難,那麼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3、彩禮返還的是全額還是部分,需要分情況來定,若是兩人為辦理結婚證、未共同生活,那麼就需要全款返還,若是未辦理登記,但一起生活過了,就能只能返還一小部分。
          二、2020年想離婚都難了真的嗎
          假的。
          1、因為今年新的民典法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話,會有一個30天的冷靜期過度時間。
          2、但實際上「冷靜期」是在2021年1月1日才生效,因此2020年的離婚程序是不會受影響,今年還是可以想往年一樣快速離婚。
          3、在2021年離婚的話,協議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但是訴訟離婚不需要,這就是說,協議離婚的話,需要給男女一個30天的反悔期,若是不反悔那麼30天之後就能離婚。
          總結:
          以上就是領證多久離婚不退彩禮,2020年想離婚都難了真的嗎的全部內容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後也對領證之後離婚退不退彩禮有了更好的了解,希望能幫到你。

            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一、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不犯法。 觀點1: 首先我們要知道女方不退彩禮一般情況狂下是不犯法的,因為彩禮本身就是男方給予女方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也可以是饋贈,所以這本就是心甘情願的,所以對方不退反也不能說的犯法。 觀點2: 當然法律上關於彩禮的返還還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比如書兩個人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麼這是需要退換給男飯的,如果兩個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生活一起的,以及最後因為彩禮給男方家造成生活困難的,這些條件下彩禮都是應該退換的。 二、發生了性關係退婚彩禮 觀點1:退 雖然兩個人發生了性關係,但是兩個人並沒有結婚領證,甚至有的連結婚證都沒有辦,如果這時候覺得對方不是自己心目中的愛人,那麼這時候雙方退還彩禮分開也是很正常的,所以道義上來說應該退,而且現在是開放社會,女子沒必要因為那層東西而自卑。 觀點2:不退 當然在有的地方覺得兩個人都已經發生了關係了,這時候男方主動退婚的情況下其實女方還是應該收取一些的補償費的,這種費用基本都是可以斜疝解決的。 總結: 對於彩禮是否應該退還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其中牽扯到的可能性以及風俗習慣甚至是思想方面的問題,那麼這時候最好的辦法退不退或者是退多少還是兩方父母會聊的比較清楚。

              結了婚不領證誰最吃虧


              一、結了婚不領證誰最吃虧 1、女方更吃虧。結婚不領證,那麼就缺少了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嚴格來說對雙方都不太好。但是,從現實生活中來看,終究還是女方在這樣一段感情中會更吃虧。 2、因為,結婚但不領證的話,雙方的感情就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夫妻關係,很多時候該有的權益想要維護起來都十分困難。如果女方在這樣的感情中生育子女,想要爭取得到保障更是困難。 3、由此,我們還是建議大家,尤其是女性朋友,結婚還是得進行合法的婚姻登記,拿到正規有效的結婚證才好。法律雖然讓我們的婚姻受到了約束,但也是在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喔。 二、未領證退全部彩禮嗎 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條例,如果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是可以提出申請退換彩禮的。但是,彩禮的退換金額卻不一定是全額退還,得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2、比如說,如果你們雖然沒有結婚領證,但是彩禮中的有一部分已經用於了你們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結婚籌備中,那麼肯定是不能全額返還的。而如果沒有領證,但是雙方育有子女,那麼是可以不退換彩禮的。 3、退換彩禮的具體金額,一般都得根據大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衡量,按照現實生活中的大部分例子來看,全額退還彩禮的情況是少之又少的。彩禮的使用情況、子女生育情況、是否存在過錯方等,都是影響因素。 結語: 本文分享了在不領證結婚的弊端,還有結婚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如果你剛好碰上這樣的情況,可以參考一下我們的意見。

                見面禮屬於彩禮嗎


                一、見面禮屬於彩禮嗎 不屬於。 1、見面禮是不屬於彩禮的。見面禮,一般是新人初次拜訪對方父母的時候,對方父母給的小紅包。這個紅包金額一般不會過大,就是給小輩的一個心意罷了。 2、而彩禮,金額一般是不低的。大到房子車子,小到戒指首飾,都是彩禮中常見的東西。就價值來看,彩禮通常是比見面禮要貴重很多的。 3、總之,見面禮再豐富,一般也越不過彩禮去。所以,將這兩者等同,是有一些不嚴謹的。給了見面禮,不一定就有結婚的意向了,但雙方給了彩禮嫁妝,那雙方基本是確定了這門婚事了。 二、見面禮在法律上需要還嗎 一般不用。 1、情侶間,上門見對方家長的見面禮,一般是不需要退還的。大多數給見面禮的情況,都是日常生活常見的人情往來,是屬於贈與行為,和彩禮是不同的。 2、彩禮,是雙方有一個共同的基礎目標,那就是結婚。在這樣的基礎下,發生的贈與彩禮的行為。如果給了彩禮,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並沒有領證,那麼彩禮是支持退還的。 3、而見面禮卻不一樣,長輩給見面禮,是禮數,一般也不會過於貴重。當然,如果能夠證明當初給的見面禮,其實就是彩禮,那麼後期分手,提出訴求歸還這份見面禮也是可以的。 結語: 以上就是關於見面禮和彩禮的一些小常識分享了,無論是見面禮還是彩禮,都要合適就好,切不可盲目攀比哦。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一、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
                  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返還彩禮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返還彩禮要以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四、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無須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彩禮返還的意義


                        對於個人,在確立婚姻關係的過程中,男女雙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禮方面規定的行為模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關係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應對對方的利益予以尊重。遵循同一行為模式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有利於糾紛的解決。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若只舉行婚禮而沒有辦理登記,法律對女方持有彩禮利益的保護就很弱。男方也應當知道,如果和女方感情破裂,自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對於社會,在彩禮風俗與法律存在衝突的地方,法律可以起到移風易俗的作用,促進男女平等。在我國某些地方存在這樣的習俗:彩禮給付以後,男方若反悔,則不能要回彩禮;女方反悔則應當返還彩禮。這種情況下,彩禮存在著促使雙方履行婚約的作用。在該習俗中,女方反悔則沒有損失,而男方反悔則失去彩禮禮金,存在著男方和女方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假如在這種習俗盛行的地方出現了男方反悔以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在符合《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判令女方返還彩禮。這種判決無疑會對改變風俗產生重大影響。

                          返還彩禮起訴狀


                          範本一 原告:xxx,男,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聯繫電話xxx 被告:xxx,女,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聯繫電話xxx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彩禮xxxx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xxxx年經人介紹相識,開始談戀愛,在XXX年XXX月XXX日訂婚。原告按照習俗,除去各種花費外,給付被告彩禮共XXXXX元。 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原、被告均發現彼此性格脾氣相差太大,不適合結婚。原、被告因為感情基礎也不深,了解不夠,就婚姻登記事宜多次協商一直打不成一致意見,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已不可能。 原告就彩禮返還事宜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為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根據相關《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訴至貴院,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範本二 原告:楚XX,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縣XX。 被告:李XX,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縣XX。 被告:李XX,男,x族,系被告xxx父親,住xx省xx縣XX。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訂婚彩禮錢xxxx元; 2、訴訟費用判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xxx於xxxx年xx月份在xxx(地點)打工時相識,後二人自由戀愛。原告按被告李XX的要求,於xxxx年xxxx月xx日按照被告家鄉的風俗,舉行訂婚儀式,並給被告家裡彩禮xxxxx元,及價值xxxx元的高級煙酒禮品等財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禮後,被告李xx於當月xx日就找藉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裡本來就貧窮,原告父母東拼西湊才借了這些錢確定了這門親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現實。但是原告給被告的彩禮及禮品等財物,理應予以退還,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還。

                            返還彩禮答辯狀


                            範文一
                            答辯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農民,住址: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XXXX年認識,並相處了幾個月。後答辯人去XX省打工並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繫。XX 年XX月被答辯人主動到XX省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儘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後,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一種主動自願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XX年X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並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柜子的角落裡)。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於購買雙方婚後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餘有XX千元,但也多用於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並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於僱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於在結婚後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餘的部分用於婚後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後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後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並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返還彩禮代理詞


                              範文
                              審判長:
                              根據《民事訴訟法》58條和《律師法》28條的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XX訴其彩禮返還一案的一審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通過剛才的庭審活動,對該案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有沒有給付被告彩禮,如果有,該不該返還彩禮。根據爭議的焦點,我發表以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採納: 一、被告及被告的親屬從沒有收到過原告以人民幣給付的任何彩禮,也從未收到過XXX給付的任何彩禮。 原告訴稱彩禮是通過XXX給被告的,這沒有事實依據。原告給不給XXX彩禮,被告不清楚,XXX收沒收到原告的彩禮,被告也不清楚,並且,XXX收沒收到原告的彩禮與被告沒有關係,如果XXX收到了原告的彩禮,那原告應當向XXX要。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禮。 XXX是原告XXX的么爹,和原告XXX是姊妹關係。XXX是XXX的倒女婿,他們都與兩原告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他們的證言是虛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是串通一氣的,共同損害被告的利益。 三、為舉辦結婚儀式,原告曾經通過他給付被告的一些酒、肉。但是,我們認為,那不屬於彩禮的範圍,並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XXX時用於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既然不是彩禮,且也消費掉了,那也是不應返還的。 四、被告XXX與原告XXX已經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同居了兩年多,已經有了實質意義上的夫妻生活。兩人雖然沒有履行法律意義上的手續,但以農村的看法,兩人結婚的目的已經達到。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層人民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民商事審判篇中(159—162頁)對《婚姻法》解釋第十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返還彩禮」是這樣表述的:「在此不能機械地理解『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比如,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以「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請求返還彩禮,這種情況就與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不符,該司法解釋實際上指一方按習俗收了彩禮,雙方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我想,這樣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這是考慮到,如果雙方同居了多了,既使有彩禮,可能雙方早也消費完了。所以,原告與被告以夫妻名義同居了兩年多,根本就不屬於應返還彩禮的情形,更何況被告根本就沒有收到原告給付的XXX元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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