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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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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讀者》欄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機關工作5年,身份為聘任制。在此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最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通知我,答覆稱不知我的離職時間。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讓我出具一系列證明材料,而後告知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離職人員的福利。我想問一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哪些法律條款對此進行了說明?
一名忠實的讀者
2014年10月
律師解答
解答人:張志同(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讀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共同構成,全部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點。它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0條均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法律法規在強調單位義務時都冠以「應當」一詞,即這些義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商榷,必須依法履行完畢。因此,您在受聘於國家機關工作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並繳納您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屬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主體之一,負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對您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您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以上解讀供您參考。
連結
連結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0號)
第2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18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連結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第10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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