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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監督權宋江明「公考」歷險記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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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雜誌社總編輯,從事法制新聞工作28年,各類著述300餘萬字。
主持人:李秀平
「我是山西長治人,法學碩士,於2011年4月24日參加了山西省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筆試和面試成績都為第一,但是仍然被長治市人事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編者注)拒絕錄用,理由為體檢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為我患有嚴重的血液病……」這是一則網帖中的內容。帖子中的事件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並於2011年11月引發了公眾關注的公務員考試「潛規則事件」。
「公考」第一名落榜
201 1年7月,攻讀環境資源法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宋江明從吉林大學法學院畢業。作為一名從山西省長治地區走出來的學子,宋江明希望「回家鄉工作」,便報考長治市環保局「科員2」崗位。
很快,宋江明從公務員考試人群中脫穎而出。自201 1年4月24日起到7月28日止,宋江明一路過關斬將,在報考「科員2」職位的考生中獲得筆試、面試和總成績三項第一名的好成績。
2011年8月11日這天,宋江明的公考之路順利抵達體檢環節,且只有他一人進入了體檢環節。
體檢被安排在長治市唯一的一所三級甲等醫院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2011年8月15日下午,宋江明接到長治市入社局關於自己「部分體檢指標不合格」的電話通知。在次日的複查中,在初檢中不達標的「血紅蛋白」一項仍舊不達標。而在此前一個多月,他進行畢業體檢時,各項指標均為正常。因而,他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一結果。
在宋江明的兩次體檢結果被長治市公務員考試機構認定為不合格之後,長治市環保局的大門已在宋江明面前關閉。
201 1年9月19日,山西人事考試網公布了長治市環保局「科員2」崗位的擬錄用人員是賈美玉。這位名叫賈美玉的女生,以遞補的方式取代了宋江明。
在這種情況下,宋江明該怎麼辦呢?是接受這個明顯有疑問的結果,還是利用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去抗擊「潛規則」呢?
具有深厚法學素養的宋江明選擇了後者。
吶喊的聲音被放大
在事發3個月時間內,宋江明採取了一系列維權行動並求證真相。
2011年8月20日,在第一次自行體檢的「合格」結果出來後,他來到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科,要求「複印體檢報告」。在遭到拒絕後,他又向該局局長等人反映情況。
在向長治市人社局上上下下反映問題沒有任何結果的情況下,宋江明先後撥打了長治市監察局、山西省招考領導小組和長治市市長熱線電話。在這個過程中,雖受過無數冷遇、驅逐以及受到「不要告訴父母,你要勇於承擔」的「忠告」,但他一直沒有退縮。
「辛辛苦苦考取第一,結果卻是晴天霹靂;體檢讓人滿腹疑問,遞補涉嫌違規違紀;無緣無故剝奪權利,領導答覆不可思議;公平正義貫徹不力,文明長治沒人給力。」自2011年10月下旬起,宋江明把自己的遭遇寫成文字貼在百度貼吧的「長治吧」等處。
宋江明通過網絡發出的吶喊聲,引起了《中國青年報》的注意。2011年11月9日,一篇題為《宋江明求職驗血記》的報道引發了億萬人對這個農家孩子命運的關注,也顯示了輿論監督的威力。
《宋江明求職驗血記》發表後,除了加入輿論監督行列的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新華社四大國字號媒體外,眾多網民在網絡空間群起聲援宋江明。
在宋江明本人的堅持下,在媒體的一步步逼近真相中,在網民的鼓與呼下,以下問題浮出水面: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對宋江明兩次不正常的體檢結果的「人為因素」的痕跡逐步顯現;遞補者賈美玉的家庭背景和其所學專業「資源環境科學」與「科員2」崗位的專業要求「環境資源法及相關專業」不相符;長治市人社局公布的職位要求中「環境資源法及相關專業」等要素,也與用人單位長治市環保局遞交的「201 1年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管理)計劃」中宋江明所報考的「科員2」職位的「法學(環境資源法)」及「其他要求」為「男性」不相符……
在強大的輿論監督和洶湧的網絡民意面前,長治市紀委和監察局成立聯合調查組介入調查。在短短几天之內,長治市人社局和長治市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6名負有領導責任或涉嫌參與「潛規則」的操縱者便領到了撤職等初步處理結果。與此同時,頂替者被拿下,宋江明重獲人職長治市環保局的機會。
這便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結果。
監督權的發展旅程
在一篇題為《60年民主進程:公民擦亮「中國眼睛」》的文章中,作者描述了監督權在兩位總理心中的分量。在2009年的全國兩會上,溫家寶總理說:「你是人民代表,有要求我的權利。」而早在1957年召開的一次中共黨內會議上,周恩來總理就曾說:「越是監督我們,我們越是能進步。只有怕人家揭露錯誤,自己又沒有勇氣承認錯誤、改正錯誤的人,才怕人家監督。」兩位總理跨越半個世紀的表態,表明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中國,每位公民對自己的國家和社會擁有監督,權。
作為公民擁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監督權最早和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一道出現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相關表述為:「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列舉了28項公民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人權,相關規定「與西方國家幾乎沒有區別」。在《憲法》中,雖然有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批評和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的規定,但是,對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並沒有作明確規定。
在黨的十七大報告公布之後,人權專家、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曾表示希望監督權等權利入憲,「它有利於拓展公民權利的範圍,更有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尊重與保障公民的權利」。
專家和媒體普遍認為,儘管「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沒有為《憲法》明文規定,並不等於公民不能享有這些權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仍然應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這些權利。
新技術的發展帶來的傳播方式現代化,為監督權的行使開通了一條寬廣無垠的「高速路」。在第五個「五年普法規劃」實施期間,傳播方式有了極大發展。這意味著,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在傳統的信訪和上訪之外,有了網絡上的博客、帖子、微博等工具。這些網絡監督方式的出現,讓監督在變得快捷的同時,也能聚集起更多人的參與,從而形成一種令政府不敢忽視的合力。在近年來為公眾所熟知的熱點事件中,幾乎都有公民通過網絡行使監督權的身影。像「天價煙局長」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公民通過網絡行使監督權的例子。
監督權的類型主要分三種:公民監督、社團監督、輿論監督。公民擁有的監督權,是對政府擁有的公權力的一種制約力量,即「以權利制約權力」。在過去的許多年裡,我國的政府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但在近年來,公民通過各種渠道特別是網絡行使監督權的方式,已經對公權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如公民對「納稅人的錢」如何使用和使用得是否合理的高度關注,推動了「三公」經費公開向前邁出重要一步——促使國務院作出了在2011年6月公開國家各部委「三公」經費賬單的決定。
在上述發展趨勢面前,我們有理由相信公民的監督權正在成為政府行政權力的強大制衡力量——在通過個案發揮作用的同時,推動了制度和社會的不斷進步。
法律名詞解釋
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另一方面,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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