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彩禮為附條件的贈與,若結婚的條件沒有實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如果男方沒有以結婚的目的贈與女方財物,則男方不得要求返還此類財物。
一、
沒結婚彩禮錢能要回來。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過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
三、
結婚要彩禮並不違法。《民法典》並未對彩禮作出新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都要求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男方婚前給付彩禮給女方是目前普遍的風俗,是否屬於索取財物存在爭議。女方一般認為收取彩禮是風俗禮儀,不是索取財物的行為。《民法典》也沒有對違反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
引用法條
一、
沒結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沒結婚彩禮錢能要回來。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過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
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
三、
結婚要彩禮違法嗎
結婚要彩禮並不違法。《民法典》並未對彩禮作出新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都要求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男方婚前給付彩禮給女方是目前普遍的風俗,是否屬於索取財物存在爭議。女方一般認為收取彩禮是風俗禮儀,不是索取財物的行為。《民法典》也沒有對違反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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