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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的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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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法律結果。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稱為損害賠償。違約金產生的基礎是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因此沒有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的產生,其在性質上是對合法契約的保護。
  2.構成要件不同。由於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則主要有兩個:一是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二是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3.責任主體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於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於員工一方來講,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不賠違約金會有什麼後果


  違約方不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以判定違約金計算時間,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生效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是否承擔、如何承擔由此確定,當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包括賠付違約金。此時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的不再是違約責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已不再是違約的行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其應承擔的不再是違約責任,而是法定的遲延履行責任,其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再是賠付違約金,而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至於一些判決書中給當事人指定的履行期,期間一般很短,屬於提示、敦促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寬限期,這段時間利益應歸於義務人,不應計算違約金。

  三、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提醒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不能並用。由於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為標準來約定和計算的,所以當事人可以選擇約定違約金,也可以選擇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及其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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