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論財產債權化在現代社會中的意義

2023年10月04日

- txt下載

現代社會以資本主義制度為主要的經濟運行模式。近現代資本主義從12-13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城市興起,發展到以金融資本為主導的現代資本主義,利益的商品化和其交換是促進這一過程的經濟動因,社會分工的細密化、知識擁有的分裂/專業化是此歷史演進的社會學意義上的隱喻。折射到法律層面即體現:團體主義下的所有權到個體主義的所有權的興起,直至資本主義在其成立之初,為了確立「個人的所有與活動的自由」的原理,而將羅馬法以降的所有權觀念推向絕對。這種所有權觀念成為資本主義組織的基礎,但只適用於以債權為手段實現其支配作用的時代。隨著社會交換的進一步細緻與複雜化,債權作為聯繫人與人之間主要的法律手段,逐步脫離從屬於所有權的地位具有獨立的財產品格,並在經濟生活中發揮中心作用。這是本文考察的重點。在論證這一法律現象之前,首先對所有權的勃興及其基礎進行簡要的梳理。
  一、商業社會促使所有權觀念的主導
  「所有權為社會之產物,故其為歷史之觀念而非邏輯之觀念」.十一世紀的歐洲逐漸發達的商業交往為羅馬法所有權的復興帶來了契機。正如泰格。利維描述的那樣,「如果我們討論公元1000年時的西歐經濟,一般而論仍是農村和農業經濟。但是,我們必須趕緊說明,那時已經有了許多城市,像威尼斯和亞馬非,正積極從事對拜占庭和其他各地的貿易,它們的船隻在地中海,往返航行於君士坦丁堡和亞歷山大城之間,出售奴隸和其他商品,收購拜占庭製造品和從東方經陸路運來的奢侈品。」十一世紀的歐洲封建社會的商業貿易已經初具規模,作為商貿經濟興起的標誌-城市已在歐洲大陸上建成許多。「隨同貿易增長而來的,是商法的復興,其形式為各地集市和市場所實際採用,被重新發現的羅馬法和商人法。」11世紀末期,在義大利的一座修道院的圖書館裡發現了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於529—534年組織編纂的法律文獻和文件的手抄本,從而在中世紀開啟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對羅馬法的研究不僅是西歐法律制度史的一個里程碑,也是西歐社會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的重要標誌。它說明人與人之間、社會群體與群體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導致這一變化的原因是社會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人們的社會交往和交流的變化、人的社會性活動的變化。從社會經濟史學角度來看,是商品貨幣經濟啟動所產生的一系列的連鎖性的結果。
  隨著歐洲資本主義的發達,羅馬法中的法律概念為越來越多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接受,在《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中有這樣一段對於學者倫尼爾在一篇論述資產階級土地法的基本性論文里對所有權描述的轉述:「所有權dominium乃是某一個人對某一有形之物的包含一切的合法權力。就物而論,所有制乃是一種普遍的制度:一切有形體的東西,甚至土地,若經法律認可而未被特殊規定置於extracommercium(不得買賣)項下,均可成為所有之物。所有制對於所有主來說也同樣是普遍的。人人都有同等能力擁有某物,他可以擁有不論什麼樣的財物。這些就是這一制度所特有的規範。」可以清楚的看出這時對於所有權的描述與羅馬法中所有權的表述並無實質上的出入。而且這更是對資本主義時期個人主義興起和財產為個人所擁有這一歷史事實在法律關係上的表現。正如泰格。利維所說「因此,就其在資產階級法律中開始具有的意義而言,所有權制度固定了個人(persona)和物(res)這兩個觀念,然後用財產或所有權的法律形式把它們連結起來。人類社會被分解為孤立的個人,財貨世界則分裂為疏離的各項。人們再也不能談論按一定方式使用財產或對待他人了:所有這類可由法律強加於人的責任,都可視為對基本『所有權權利的減損』」。因此,羅馬法在歐洲大陸的復興,是在上述歷史條件下完成的。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所有權絕對理念)也在理論和實踐上替代了封建制下的權利歸屬模式。
  由上可見,資本主義初期,商品交換首先改變了人身依附的封建制度下財產無法為個體所享有的法律模式。「……不管這個時期該怎樣稱呼-文藝復興、宗教革命、地理大發現、16世紀價格革命、人文主義時代-到1600年資產階級私法的主要原則,即個人之間在契約、所有權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實踐中尚未完全取代、卻也已在理論上取代了人際封建關係。」這個時期,商業經濟的發達促使封建秩序下人身的解放:從城市手工業者到依附在土地上的農民「所有的自由」被實踐著,所有權理念的確立使個體在法秩序下可以「絕對」的擁有財產,用此彰顯「無財產者無人格」之羅馬法諺。其在經濟上的目的在於:擁有自由人格者,可以以自己的意願來形成契約從而產生債權關係-這就使近代法上的「自由人格的承認」觀念。
  梅因爵士著名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由上可以看出是以所有權觀念的確立為前提的,這也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所有權神聖」響亮口號的宗旨所在。
  二、債權的財產化
  正如我妻榮所言,在社會變革過程中起某一作用的某一法律原理僅僅靠空洞的思索是不可能發生的。具體的社會需要成為促使其發生的原動力。所有權絕對概念就是基於上述歷史動因提出的。而當它的目的達到而社會對這種原則的當初的需求消失後這個原則仍然存續時,對其在現實中的作用就要加以重述了。在每個人在理論上被賦予單個的獨立的存在場合,經濟生活的實際必然需要在人們之間產生新的結合紐帶。只有這種紐帶,即是依附契約產生的債權關係。換言之,只有債權關係,才能在近代法的原則實際起作用時充當手段。債權在財產權利的中心化,正體現了上述的結論。在考察債權的財產化之前,首先澄清,在本文話語語境下,財產的含義。
  (一)、財產的含義
  康芒斯說:「在封建和農業時代,財產主要是有形體的。在重商主義時期(在英國是17世紀),財產成為可以轉讓的債務那種無形體財產。在資本主義階段最近四十年中,財產又成為賣者或買者可以自己規定價格的自由那種無形的財產。」根據康芒斯的論述,可以作如下歸納:在封建和農業時代,財產權主要是有體物所有權,如土地所有權,而在重商主義時期,財產權主要是債權。而在現代資本主義時期,財產權則主要是市場自由權。財產拋棄了具體的形體,有形、無形不是判斷某存在是不是財產的關鍵,而是能否帶來利益。
  如王涌博士所言,財產權存在三個轉變:財產權觀念轉變之一從「物」到「無物」;財產權觀念轉變之二從「絕對權」到「相對權」;財產權觀念轉變之三從「私法上的權利」到「公法上的權利」。可見財產不受形態、法律性質的限制。唯一的區分點就是是否可以為其享有者帶來「利益」。
  (二)、債權的財產化
  「債者,特定之人(即債權人),本諸法律上之強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債務人)為給付之一種人的關係也。」因此,債權是構築社會共同體之間財產、身份等關係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所有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中,債權是以所有權實現為其最初功能的,所以首先應檢視債權的工具性。
  1、債權的工具性
  在所有權為中心的制度中,債權只限於具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