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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一方承擔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雙方共同承擔嗎?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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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0年5月,小張和小李登記結婚。婚後,小張在朋友的影響下,有意進入股市炒股。小李知道後,覺得炒股有風險,況且二人的積蓄並不是很多,因此堅決反對。夫妻二人為此發生爭吵。後雙方經協商,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小張自籌資金炒股,不得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如炒股獲利則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如欠債亦屬於小張的個人債務,與家庭無關,不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償債。隨後,小張向朋友小王借款10萬元投入股市,由於股市波動,小張的股票被完全套牢。2015年1月,借款期滿,小王要求小張還款。由於小張無錢可還,小王便找到小李,要求其償還債務。小李以夫妻二人有約定為由,拒絕償還。小王無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小王訴稱:小張向其借款是在與小李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理應由二人共同償還。小李則辯稱:自己與小張有書面協議,約定小張因炒股所欠債務為小張的個人債務,與家庭無關,因此自己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問:夫妻雙方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的,債權人能否要求雙方共同承擔?
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該條文,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包括所得財產和所欠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具體來說,該約定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一)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婚姻雙方均受此約定的約束。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撤銷,且變更、撤銷同樣需要以書面形式作出。(二)對外效力: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時才具有對外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財產約定,那麼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為由拒絕償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處第三人的“知道”,由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註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且註明了約定內容的,則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而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償還,償還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
本案中,小張和小李關於炒股債務的約定,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因此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小李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小王知道該財產約定,則該約定對小王不發生效力,小王可以要求小張和小李夫妻雙方或任何一方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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