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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的內容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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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轉移是指第三人成為債務合同的當事人,為債務人繼續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那麼債務轉移的內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債務轉移的內容


  債務轉移,是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當事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債務轉移可能損害合同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債務轉移需要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對一方合同當事人(債權人)不生效力。而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即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債的關係的一種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將第三人加入債務人之列,而原債務人並未退出,對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即債權人)來說並存的債務承擔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其不須債權人同意。
  債務承擔本質上也是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合意,也是基於意思自治下的合同行為,只要不具有《合同法》(已廢止,參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的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債務承擔的合意就應該獲得尊重,並依法受到保護。

  二、廣義的債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三、債務轉移可否撤銷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債務相關法律條例華債網更詳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總之,債務轉移的內容包括債務債權的約定,還有第三人的義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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