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談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會見難

2023年10月04日

- txt下載

論文摘要隨著人們生活的不斷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加強,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涉及法律的有關題目,人們越來越多地藉助於律師的幫助來最大限度的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由於刑事案件確當事人對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知之甚少,更要靠律師的幫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與需要,於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第96條第一款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同時還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條件和程序,這些條件和程序不僅規定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規定了偵查機關在偵查期間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法制建設尚未完全成熟,很多現實題目需要進一步的完善,這就使得這一規定在實際操縱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偏差,使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出現了會見難的題目。出現會見難的題目1、偵查機關的個別偵查職員業務素質較低,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律;2、個別偵察職員故意誤解法律;3、司法解釋及部分規章與法律規定的相互矛盾,導致律師會見難。
隨著人們生活的不斷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加強,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涉及法律的有關題目,人們越來越多地藉助於律師的幫助來最大限度的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由於刑事案件確當事人對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知之甚少,更要靠律師的幫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與需要,於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第96條第一款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同時還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條件和程序,這些條件和程序不僅規定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規定了偵查機關在偵查期間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法制建設尚未完全成熟,很多現實題目需要進一步的完善,這就使得這一規定在實際操縱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偏差,使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出現了會見難的題目,究其原因,筆者以為存在以下題目:
一、偵查機關的個別偵查職員業務素質較低,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律師
大家知道,我國長期以來是以人治為主的國家,改革開放以後,逐步向法制社會轉變,但在轉變過程中,人們的思想意識卻不是一下子就能改變過來的,所以,個別人總有這種特權思想,以為你找他辦事是有求於他。在這種思想作用下,他就會對你擺出一副至高無尚的架勢,不僅在態度上會對你表現出冷漠,而且在言行上會對你表現出蠻橫,因此,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偵查機關的個別偵查職員不僅會以種種理由不讓律師會見,而且還會刁難律師,這尤其表現在公安機關,在辦理偵查案件過程中,由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期間,律師所擁有的權利僅僅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等,並沒有賦予律師更多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個別偵查職員對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放在眼裡,以致造成律師會見難的局面。2003年7月7日,筆者接受犯罪嫌疑人雷××妹妹的委託為雷××涉搶案件的律師,7月8日,當筆者帶著相關手續到××刑警大隊提出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該案偵察職員以工作忙為由始終未予安排會見,後來經筆者再三要求,偵察職員才答應給予安排,但是到了約定的時間,卻又找不到偵察職員了,就這樣從7月8日至8月11日,筆者多次到公安機關反映,才終極給予安排會見。
二、個別偵察職員故意誤解法律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公安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題目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定》)。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察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不能以偵察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在這裡六部委《規定》中規定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1、不能以偵察過程需要保密為由而不予批准;2、一般刑事案件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3、涉及***性質犯罪及毒品、貪污賄賂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但是,當律師在偵察期間向偵察機關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的偵察職員往往表現出以下特點來阻止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1、以偵察機關內部有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但他們安排律師會見得經過某某領導批准,某某領導不批准安排時間,他們就不能安排,這實際導致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是得經過批准;2、六部委《規定》中不是規定了四十八小時內或五日內安排會見嗎?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的偵察職員同意在四十八小時或五日內安排會見,但他給你安排的會見時間可能是一個月以後的某一天或更長,而不是安排在四十八小時內或五日內往會見,他以為我只在要四十八小時內或五日內給你安排時間就不違法。而對於這樣的解釋,在1999年1月18日起實行的《人民***刑事訴訟規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規定》第151條第1款就有這樣的規定「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應該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具體的會見時間;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三、司法解釋及部分規章與法律規定的相互矛盾,導致律師會見難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第96條第2款的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第96條規定了受委託的律師享有了解權、會見權、局部的調查權,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創造了新的機會。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根據《刑事訴訟法》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7條,對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作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查驗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先容信、聘請書、公安機關會見通知和准許參加會見證實。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還應當查驗公安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刑事訴訟規則》第150條、第151條對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作了具體規定,第150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前告知人民***,並且向人民***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 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實和律師事務所先容信」,第151條規定「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具體的會見時間,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人民***安排會見時間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決定不派員在場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實,受委託的律師憑人民***的同意會見證實或者人民***員陪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8月4日,河南省監獄治理局下發豫獄監管[1998]40號河南省監獄治理局《關於律師為在押罪犯辯護代理申訴控告等執業活動的暫行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了律師到監獄會見在押罪犯的條件和程序,第7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及本人的身份證」,第8條規定「監獄工作職員在認真審查律師的上述有效證件後,報經主管監獄長批准方可會見,並在專門的《律師會見罪犯登記表》上作好記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和部分規章不丟臉出:
(一)《刑事訴訟法》在第36條和第96條第2款分別就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以及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了相關規定,在這些規定中,規定的是律師無論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律師,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當公安機關作為案件的偵查機關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應當查驗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先容信、聘請書及公安機關會見通知,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案件,還應當查驗公安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三)當檢察機關為偵查機關或審查起訴時,《人民***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1、受委託的律師應當提前告知人民***;2、向人民***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實和律師事務所先容信;3、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具體的會見時間;4、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5、人民***決定不派員在場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實。
(四)在押罪犯在監獄又犯罪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1、應當出示罪犯的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及本人身份證;2、報經主管監獄長批准;3、在專門的《律師會見罪犯登記表》中作記錄。
(五)六部委《規定》
1、對於不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2、對於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3、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批准。
綜合以上規定
(一)六部委《規定》中規定對於不涉及秘密的案件不需要批准,但是人民***刑事訴訟規則》卻規定人民***不派員在場時,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實,此規定意味著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在人民***不派員在場時,得需人民***批准並出具同意會見證實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
假如在押罪犯在監獄又犯罪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還應當報經主管監獄長批准。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僅應向有關機關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委託書,同時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會見通知;2、按照《人民***刑事訴訟規則》還應當提交同意會見證實(人民***不派員在場時);3、按照河南省監獄治理局《關於律師為在押罪犯辯護代理申訴控告等執業活動的暫行辦法》,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
(三)六部委《規定》中規定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但是《人民***刑事訴訟規則》卻規定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鑒於上述規定的衝突和矛盾,筆者曾碰到過這樣的事情:1、筆者到××縣看管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除出具律師執業證、公函及委託書外,還必須出具本人身份證,否則,看管所果斷不同意會見;2、筆者到××縣看管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當筆者向管教幹警出示了上述證件以後,管教幹警還要查驗其手中把握的律師年度註冊公告,假如該公告中沒有你的姓名,你也是不能會見的,儘管年度註冊公告不是法定的,且公告也是各律師事務所根據自身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公告;3、筆者到××市看管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在審查起訴階段,得有***機關向看管所打招呼,即同意會見,還有檢察機關辦案職員向看管所打招呼,你律師也是會見不成的。
(四)個別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的違規,也是導致律師會見難的一個重要因素。
筆者曾到××市看管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碰到過這樣的事情,當筆者和同事一起到市看管所提出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出示有關證件後,看管所幹警在未看筆者有關證件前曾問筆者是哪個律師事務所的,在筆者告知看管所幹警並當場出示筆者的執業證以後,看管所幹警告訴筆者,你們可以會見,但是要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會見就不讓見,筆者問明緣由,原來是該所個別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監所規定,擅自給犯罪嫌疑人攜帶物品。
另外,還有個別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帶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支屬到看管所。
除此之外,還由於我國法制的健全,對法律服務市場監管的不完善,致使一些沒有律師資格或未獲得國家司法考試的職員在律師事務所內以律師身份接受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僅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更嚴重的是敗壞了律師良好的聲譽,使得一些辦案單位在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對律師採取了嚴格甚至是苛刻審查制度,以致造成了律師會見難的題目。
由於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存在上述種種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難的情況,使得律師既不能很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也使《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刑事司法原則留於形式。因此,如何能客觀公正的保證律師充分正當的行使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利,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所面臨的現實題目,鑒於此,筆者以為,解決律師會見難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應進步律師自身素質,新刑訴法關於律師提前參與刑事案件的規定,從立法上強化了刑事辯護的作用,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要求辯護律師整體素質全面進步。辯護律師應不斷進步政治道德、法律水平及業務素質,進步邏輯思維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自控能力,進步辯論的技巧。
其次,作為辯護的基礎,盡力搜集有利的證據,首先要遵守現行法律及有關規定,面對偵查機關對律師提前參與的不適應,疑慮有礙刑事偵查;面對起訴機關對強化辯護律師作用的不理解,難以接受國家公訴機關同自由職業者的同等對抗的現實,有關歧視性的規定,職業報復等會給律師調查權證權的運用帶來主客觀方面的障礙,故進步律師調查取證的能力和技巧,顯得尤為重要。
第三,加強對法律服務市場,尤其是加強對律師的監管力度,做到從我做起,嚴格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只有這樣,律師在向有關辦案單位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才不至於給有些想刁難律師的偵查職員以有機可乘。
第四,通過法律的制訂或司法解釋,使《刑事訴訟法》第8條所規定的「人民***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視」具體化,使人民***在刑事訴訟中真正起到法律的監視作用。針對在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完善追究制度,尤其是對於那些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律師或者誤解法律的職員,因其是明知故犯或者是對法律的不懂,更應當採取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直至開除司法隊伍,以此做到殺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讓有些人想犯也不敢犯。
第五,同一法律的規定,充分保證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只要律師以為有必要向辦案單位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除涉密案件以外,不分條件地隨時提出隨時會見。
此外,承辦刑事案件要氣氛冷靜、預備、選擇六個字的要訣:所謂冷靜,是指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案件的事實經過,對被告表現出同情和關心,穩定表態。做到了這些,筆者以為,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作用,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找准對策,找准題目的突破點,變被動為主動,一定能迎來刑事辯護制度的春天。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