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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沒有繼承權嗎?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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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於婚姻無效沒有繼承權嗎?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婚姻家事專業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律師。
一、婚姻無效沒有繼承權嗎?
婚姻無效沒有繼承權,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無效的婚姻,男女雙方相互不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夫妻遺產繼承需要注意什麼
1、以婚姻關係為基礎。
夫妻間的繼承權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夫妻間繼承權的產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夫妻登記結婚後尚未同居或同居時間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繼承權應依法承認。認定是事實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非法同居、或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
2、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對妻或妻對夫的遺產繼承權,寡婦帶產改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中,也應注意保護男方在繼承問題上的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確認婚姻無效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認,也就是存在著重婚等相關的情況,會導致婚姻無效,一旦被宣告婚姻無效的話,男女雙方之間就不存在著夫妻關係,也就不存在繼承權了。

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我國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律圖為您詳細介紹。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係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對於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期限,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權,其目的在於保護婚姻的合法性,由於婚姻生活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若以時效限定婚姻無效宣告請求權必然為使一些本應宣告無效的婚姻因錯失時效而變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護,這顯然與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因而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且不受時效的限定。此外,對於婚姻無效的司法處理不適用調解程序,而一律用判決。且該案由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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