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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無過錯方賠償請求會同意嗎?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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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於婚姻無效無過錯方賠償請求會同意嗎?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婚姻家事專業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律師。
一、婚姻無效無過錯方賠償請求會同意嗎?
會同意的,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應當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離婚過錯方造成受害方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應當全部予以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據此,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張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
二、向哪個部門申請無效婚姻?
宣告婚姻無效的部門一般是當事人所轄的當地法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關於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宣告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為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而有人則認為僅僅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比較妥當的。
申請無效婚姻最快需要三個月。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無效婚姻需要多久要依據審理的程序而定,如果是普通程序,要在六個月內宣判,如果是簡易程序,要在三個月內宣判。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婚姻認定無效之後,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會同意的,確認婚姻無效的部門是當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確認婚姻無效的權利。適用於簡易程序確認婚姻無效的,三個月內會下達判決書;適用於普通程序確認婚姻無效的,六個月內會下達判決書。

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我國無效婚姻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律圖為您詳細介紹。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係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對於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期限,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權,其目的在於保護婚姻的合法性,由於婚姻生活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若以時效限定婚姻無效宣告請求權必然為使一些本應宣告無效的婚姻因錯失時效而變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護,這顯然與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因而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且不受時效的限定。此外,對於婚姻無效的司法處理不適用調解程序,而一律用判決。且該案由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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