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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受脅迫的婚姻關係怎樣認定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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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受脅迫的婚姻關係怎樣認定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2、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民法典中無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1、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
2、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3、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脅迫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脅迫的行為,就是行為人利用當事人的財產或者是其他權利來脅迫其結婚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的行為,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是結婚登記機關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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