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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古代司法制度對現代制度的影響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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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訟折獄,維持社會次序,鼓吹主流倫理價值觀念,是中國現代官員的根本職能之一。在現代中國,簡直沒有古代意義上的獨立審訊機構和終身任職的法官。司法審訊機構作為官僚機構的一個組成局部,其成員總是處在不停的流轉升遷之中,似乎很難從官僚階級中劃分出一個法官集團。但是,當法官不斷是現代官僚的重要職責,中國現代官僚的特性很大水平是在充任法官時顯顯露來的①,而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和事跡卻往往被人淡忘。這種風趣的景象實踐反映了人們對司法正義的普遍深入之等待,和對司法黑暗、糜爛、不公的刻骨銘心之痛恨。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越了十次立功。由於立功是冒犯法律——好比凈化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訊則破壞法律——好比凈化了水源。所以所羅門曾講:誰若使善惡是非顛倒,其罪惡猶如在廬井和飲泉中下毒。」②為使司法公正,使利益牴觸可以控制在社會構造允許的範圍之內,更進一步到達「無訟」的理想形態,對享有司法權的官員停止行為控制和責任追查,成為中國歷代統治者不謀而合的選擇。歷經展轉相承、揚棄、空虛而構成的詳備、嚴厲、體系化的法官守法責任追查制度,遂成為現代法制史的一大特徵,也成為構成中國現代法文明實質的要素之一。觀古察今,領略中國現代司法官責任制的根本面貌和肉體,自然會為依法治國的構建提供一些無益的考慮。
(一)歷史演化現代司法官責任制度的演化,表現了歷史的延續性,閱歷了萌芽、開展乃至成熟的各個階段。
1.肇始萌芽階段:夏、商、周。司法官違背責任追查制度是隨同著國度與法的發生而發生的。在夏朝的法律中已有其雛形,雖然相當原始粗糙。《左傳》引《夏書》曰:「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③夏《政典》中規則:「先時者殺無赦,不逮時者殺無赦。」④這兩項看似細緻的規則,卻奠定了中國現代司法官守法責任制的基調:一是守法辦案應遭到追查;二是責任的內容次要為錯誤治人罪和違犯規則期限辦案。《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⑤其中墨就是「貪以敗官」,當然包括司法官的貪污腐化裁判行為。商因循了夏的有關規則,並有所強化。如《尚書·伊訓》載:「敢有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時謂巫風。敢有殉於東西,恆於游畋,時謂淫風,敢有誨聖言,逆奸佞,遠耆德,比頑童,時為亂風。惟茲三風十愆,鄰士有一於身,家必喪,邦君有一於身,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於蒙士。」⑥這裡從國度安危的政治高度宣布了官員應普遍恪守的品德和法律標準,對司法官而言,也不得例外。可見,司法官之責任,亦有所擴展。西周時期,司法官責任制度已有專門規則。西周提出了明德慎罰、敬天保民等思想,因而對刑罰之適用持十分謹慎之態度。如《尚書·呂刑》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⑦又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⑧即司法官要慎重地施用五刑,成就耿直、剛克、柔克的三種德行。在司法官守法責任追查制度上,構成了著名的五過之疵。《尚書·呂刑》曰:「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⑨疵者,過弊也,即因緣情實,出入人罪之謂。官者,權也,乃濫用職權為不法處斷之謂。反者,報復也,即借職權以報私情私憤之謂。內者,謁入也,即原告或家族獻媚於司法官之妻妾家人以求維護。貨者,賄賂也,即司法官討取或收行賄賂。來者,請也,即請託講情。其罪惟均,即因而而為不法裁判的法官,科以與犯人相反之刑罰。這以羅列方式規則了司法守法行為的五種方式及其相應的責任。值得指出的是,在守法處分準繩上,與夏、商、周不區別情形的殺、墨有所不同的是「其罪惟均」,將法官的責任追查與原告因法官之不法裁判所承當的刑罰聯絡起來,則使法官之責任,因案件性質之輕重有所區別。雖然從如今看來,包括著濃重的報應思想,但以此來遏制枉法裁判,在事先被以為是合理的和無效的。這提出了為後世所沿用的法官盡職反坐準繩。《尚書·呂刑》中記載周王還特別指出了司法官承受賄賂的危害性,以為它損壞政府,以致冒犯上天,激起民怨:「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10公元前770年,平王東遷洛邑當前,諸侯坐大,隨之群雄爭霸。各諸侯國為了穩固本人政治上的統治位置,均注重法律之功用。
司法官守法責任追查制度在承襲西周之根底上,愈加嚴峻。如錯殺無辜,或許上級官吏辦了錯案,下級官吏未及時發現而過聽殺人,司法官都要承當刑事責任。如《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晉文公時,晉國法官李離因過聽下吏的錯案而錯殺無辜,自拘當死。晉文地下脫講:「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講:「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付其罪下吏,非所聞也。」晉文公又講:「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講:「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11李離不肯受晉文公的赦免,伏劍而死。
2.開展階段:秦、漢至隋。秦是商鞅、韓非、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堅決理論者。法家,是主張以法律、刑罰作為根本政治手腕的學派。司馬談在《論六家之要旨》中稱:「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別輕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12這概括了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徵,即既強調君臣上下的區別又主張不分親疏貴賤,一概以法處置。確立法律威望是法家治國主張的首要義務。《韓非子·飾邪》稱:「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13韓非以為保持法律規則而仰賴智者、能人,是國度次序混亂的本源。因此在《韓非子·五蠹》中主張:「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14在制度設計中,秦設置了緊密的法網,並以能否明曉法則作為區分良吏和惡吏之規範。如秦簡《語書》載:「凡良吏明法則而惡吏不明法則,不知事,不廉潔……」在司法官守法責任追查制度上,秦的一大奉獻就在於第一次依據司法官的客觀心思態度將司法責任予以區分。以成心為要件構成的為「不直」罪和「縱囚」罪。所謂不直罪,指罪重而成心輕判,罪輕而成心重判。如《法律答問》記載:「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毆(也)?為不直。」關於犯不直罪者,應罰作勞役或放逐,已屬重刑。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15「縱囚」罪,是指該當論罪,而成心不管罪,以及加重案情,成心使犯人夠不上判罪規範,而判無罪。以過失為要件構成的責任是「失刑」罪。如秦簡《法律答問》載:「士五(伍)甲盜,以得時直(值)臧(髒)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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