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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國際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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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黨的報告中指出,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標誌著我國邁出了自貿港建設的步伐。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是必然趨勢。總書記也多次在講話中提到,中國開放的大門只會越開越大。我們不僅要讓國內資本馳騁世界經濟市場,也要吸納更多的外國資本駐紮國內市場,通過互補增強各自的經濟實力,實現合作共贏。這對中國來說是一個吸引投資的新機制,也是應對發達經濟體單邊主義的有效規制,更是為了打造開放層次更高、營商環境更優、輻射作用更強的開放新高地。離岸業務通常被分為三類:離岸金融、離岸貿易、其他離岸業務。離岸金融業務指: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收非居民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貿易指採取國際貿易形式能夠使企業在進出口時所產生的運營成本降低:稅務帶來的成本、財務費用、國際結算造成的支出、船務花費、進出口業務操作產生的成本以及單證成本的一種常見的貿易操作方式。離岸貿易和離岸金融業務吸納了眾多外資,引進了技術、人才,更深入地參與了全球價值鏈的中高端分工,促進了自由貿易港的經濟增長和貿易轉型,提升了所在國的國際經濟地位和綜合國力。自由貿易港就為離岸業務的發展提供了制度土壤。利用自由貿易港提供的寬鬆便利營商環境、港內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的離岸業務可以具備更強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應該在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的同時,穩步推進我國離岸業務的發展,並且二者一起形成良性互動。自由貿易港為離岸業務提供外部條件和制度土壤,離岸業務的發展反過來又推動中國自貿港的進一步擴大開放。建立一套完整的財稅體系,是自貿港平穩發展中的重要一環,也是營造有秩序的貿易環境的有力支撐。對自貿港離岸業務的稅收支持政策,可以吸引國際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專業人才,活躍當地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就業機會,帶動本國的產業發展。雖然自貿港的離岸業務被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但是從稅收總量上考量的話,當地政府的稅收基礎會增加,也可以成為當地政府的一個穩定來源。國際自貿港的建設已經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取得了成就,比如新加坡、中國香港等,我國應當借鑑它們的經驗和教訓,探索建設紮根於我國土壤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自貿港稅收體系。
二、國際典型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比較
(一)國際典型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新加坡、中國香港、杜拜、鹿特丹是國際較為典型的四個自貿港,它們的發展模式和稅收支持政策既存在一些共性,也存在一些獨特之處。深入分析這四個典型自貿港離岸業務的稅收支持政策並概括出一般規律,可以為我國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的設計提供理論基礎。1.新加坡自貿港。新加坡地處交通要道,是世界重要的國際商貿港,所以為國際自由港離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從企業所得稅看,新加坡對內資和外資企業實行的都是17%的稅率,而且對於新生富有活力的創業型和中小企業會給予稅收減免支持。並且取得「全球貿易商計劃」的企業開展離岸貿易業務能獲得5%-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個人所得稅率為20%,來自岸外公司的紅利收入免徵所得稅,非居民免徵利息所得稅。新加坡還同中、英、法在內的50多個國家簽訂了免除雙重徵稅協定,提供了更為有利的營商環境。2.中國香港自貿港。香港憑藉獨特的地理優勢和港口的性質,成就了歷史悠久的進出口貿易,各類貨物經由香港被轉運到世界各地,香港也從之前單純的港口運輸發展成以離岸貿易為主的港口貿易城市。香港之所以能夠吸引大量外資,不僅是因為它作為貿易樞紐的港口地位,而且政府對經濟干涉的範圍和程度較小,對於外資的障礙也較小。更為重要的是,這裡不徵收增值稅、銷售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稅制結構僅包括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只有利得稅、薪酬稅、物業稅,間接稅則包括對汽車、部分酒類、燃油、煙草和少數其他項目。簡單的稅制結構對公司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是16.5%,對除企業外的法人實體徵收15.5%的所得稅。而且僅僅在香港設立總部但不開展生產的話,不需要繳納利潤稅。3.鹿特丹自貿港。廣闊的歐盟經濟腹地為鹿特丹港提供了重要支撐,雖然荷蘭沒有專門劃定某一區域作為自由貿易區,但是它開放包容的貿易政策、優惠的稅收政策讓其實際持續發揮著自由貿易港的作用。鹿特丹大量的保稅倉庫為大量商品提供稅務免交或緩交的優惠。如果這些商品暫時保存在保稅倉庫里,在到達最終消費地前可不繳納關稅和增值稅。荷蘭海關還尤其針對進出口加工的相關政策支持,原材料和半成品進入歐盟境內加工再出口的話可免交進口關稅、增值稅或享受退稅。外資企業進入荷蘭的門檻非常低,程序簡便,幾乎沒有行業審批限制。而且在納稅方面,企業可以與稅務部門預先談判確定納稅方式和納稅金額,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在外匯管理方面,管理也是相當寬泛,對於外企的資本、利潤等匯出沒有限制,極大地吸引了外資企業的進駐。4.杜拜自貿港。杜拜處在西亞北非的重要交通位置上,戰略地位十分突出,這給杜拜發展自由貿易港提供了先天地理優勢。1894年,杜拜宣布建立免稅自由港。1902年,杜拜進一步減免進出口稅以吸引大量的商人。根據杜拜政府的相關規定,不同於自貿區外的外商投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49%,自貿區內企業可以享受100%外資擁有,50年免除所得稅、期滿後延長15年免稅期、無個人所得稅、進口完全免稅、資本金和利潤允許100%遣返以及充足的廉價能源等政策。可以看出,這些政策對外資企業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
(二)國際自由貿易港的稅收特點國際上自由港的稅收政策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稅種單一,稅制結構大多簡單。例如對離岸業務一般只徵收直接稅如企業所得稅,很多都免徵間接稅如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和利息預扣稅。少量徵收印花稅。二是稅率比較優惠,基本上自由港內的稅負水平要低於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稅負水平。三是稅收優惠會造成一系列負面問題,這其中以國際避稅為主。比如在岸公司利用離岸業務中心設置子公司,利用轉移定價行為在國際之間各離岸中心之間轉移利潤,侵蝕了在岸公司所在國的稅基,破壞了稅收徵收的公平性和有序性。或者是因為不同國家離岸稅收的政策差異造成惡性競爭,擾亂國際稅收秩序。四是會對某些行業進行政策傾斜性地單獨優惠。比如對鹿特丹自貿港來說,製藥、醫療還有信息通訊行業得到了部分政策傾斜,而杜拜則從各方位多領域對傳媒與信息、教育、金融等領域都有所傾斜。
三、主要結論與啟示
經過以上比較分析,從這四個國際典型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的建設、實施和運行來看,得到以下三條關於如何建設我國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的主要結論與啟示。
(一)建立完備的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法制體系一般來說,國際上的成熟自貿港建設是以頒布國家相關立法為起點的。事先出台相關法律制度和條例有助於為自貿港的發展提供規範的經濟秩序和和諧的營商環境。比如新加坡政府從第一個自貿區建立之初,就通過了《自貿區法案》,全方位規定自貿區功能、管理體制、運作模式、優惠政策。而我們國家第一部關於離岸金融業務的規定是1997年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這項辦法自1998年開始實施,主要規定了如何申請離岸銀行業務的材料和允許運營的業務,對稅收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截止2018年4月依舊沒有國家層面的發展戰略和法律法規出台。可以看到在國家層面與其戰略定位和發展規模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至今仍未有出台。針對該種情況,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出台《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基本法》,將關於自貿港離岸業務稅收支持政策的內容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用國家層面的制度來支撐自由開放的營商環境和規範的運行秩序。
(二)稅收制度設計的原則與內容稅收支持政策所遵循的原則和主要內容是自貿港離岸業務稅制的主體部分。根據國際典型自貿港離岸業務稅制建設的經驗,總結出以下三個方面。1.稅收支持政策下保持稅負中性。縱觀世界成熟自由港的建設經驗,提供優惠的稅率幾乎是每個自貿港吸引外資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論是內外分離型或者是避稅型的自由港,相較於周邊國家的經濟環境,均能提供更加優惠的稅率。目前我國針對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企業所得稅是25%,這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離岸中心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相差甚大,比如中國香港的企業所得稅為16.5%,對除企業外的法人實體徵收15.5%的所得稅。而菲律賓馬尼拉對離岸業務只徵收5%的企業所得稅。一些實體經濟薄弱的島國採用避稅型的離岸稅收政策,它們的稅種少、稅率低,甚至可能幾乎不徵收任何稅。稅收優惠程度最高的國家往往是一些島國,本地區沒有實力發展實體經濟,只是依靠低稅率吸引投資進而發展虛擬離岸金融市場;反而是一些已開發國家的自貿港稅收優惠程度最低,因為這些國家已經建立了良好的國內資本市場,利用自貿港吸引本幣回流。因此,比稅收優惠更重要的是穩定的社會環境、優良的經濟制度、規範的投資秩序。憑藉綜合的政治經濟環境吸納更多的國際資本,才是發展的正確軌跡。單一的稅收優惠手段多採用降低稅率的方式,往往針對性不夠強。因此除去稅收優惠政策之外,應該有強大的具有吸引力的資本市場、公平公正的投資秩序、穩定的經濟環境作為背後的支點和立足點,並輔之以一定的稅收支持。2.簡化稅種,降低徵稅成本。在香港和新加坡的自貿港建設中,都提到了它們具有簡便的稅制結構和先進的稅務管理手段。簡單高效的徵稅制度是吸引國際資本進入本國離岸市場的重要原因之一。簡便的稅制結構簡化了稅收的徵收程序,減少了稅種,為離岸企業繳納稅收提供便利,先進的稅務管理結構提高了政府有關部門收稅的效率,同時也使徵稅的過程更加透明、簡潔,也有助於稅收的監管。對於稅收監管,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處理離岸業務的稅收徵收,但是要注意剔除冗雜的機構部門,在分清權責的基礎上進行征管職能的合併,簡化徵稅程序,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特別是針對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更多的政策傾向,為「中國製造2025」提供更加穩定的政策優惠和堅實的社會環境。3.完善相關稅收監管體系。稅收制度的穩定運行離不開稅收監管,稅收制度設計與稅收監管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良好的稅收制度設計減輕了稅收監管的工作量,反之則對稅收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在稅收監管上浪費人力物力和時間精力。恰當的稅收監管可以促進離岸業務稅收制度的設計進步,不恰當的稅收監管則會擾亂離岸中心的徵稅秩序。因此在制定自由港離岸業務稅制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與之相適應的稅收監管方式。一部分國外自貿港對於資金的匯出幾乎沒有限制。對於我國來說,要給予利潤、資金一定的流動自由,但是也要嚴格把控好監管程度,以免稅基流失。
(三)加強與國際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信息交流針對利用債務融資和稅收協定進行避稅的情況,需要我國有關部門加強與其他國際離岸中心的稅收信息交流。經濟全球化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信息的交換顯得更為重要。目前對離岸中心的避稅問題主要採取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國際合作來規制。首先,可以更加了解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自貿港的建設中是如何處理一些共性問題的,與其他離岸中心簽署制定詳細的國際稅收協定,其次,有助於了解跨國公司在各個國家離岸中心的參與投資情況,能夠幫助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相關決策,增強我國在世界經濟舞台中的話語權。
作者: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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