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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措施種類有哪幾種?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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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偵查措施有以下的幾種:1、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相關人員;2、對犯罪場所、犯罪工具以及對受害人屍體進行檢查;3、解剖屍體;4、人身檢查或者上門搜查。但是要採取上述的手段必須有相關的文件。
偵查措施種類有哪幾種
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
1、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2、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4、搜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等地方進行搜查。但是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出示搜查證的。如果是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上門搜查,之後補上手續。有必要的話可以對證人進行傳喚。我國公民有義務配合警方的辦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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