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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併購面臨的主要障礙與對策分析(1)論文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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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中國汽車工業跨國併購面臨著法律、體制、資本市場、企業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障礙,為了更好地促進中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從政策和制度上積極地採取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措施。
關鍵詞 跨國併購 直接投資 資產重組 市場化1
引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准外商投資企業424 196個,合同外資8 280.60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4 479.66億美元,跨國公司直接投資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由於我國政策的限制,國際直接投資進入我國一般都是採用新設投資的方式,跨國併購這一跨國直接投資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國利用外資中所占比重並不高。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1年我國吸收了468.88億美元的國際直接投資,但只有不到5%是通過跨國併購的方式進入我國的。本文論述了汽車工業跨國併購之所以難以在我國廣泛展開,主要面臨著法律、體制、資本市場、企業文化等方面的障礙。
2 跨國併購面臨的主要障礙分析
2.1 法律障礙
(1)有關外資併購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還沒有專門適用於外資併購的法律,僅有的幾個用於調節外資併購活動的規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2年11月,證監會、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特別是2003年3月7日頒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成為我國第一部外資併購的綜合性行政法規。綜觀這些法規,其規定原則性太強,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資併購配套法規,如《反壟斷法》、《社會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資併購的發展。
(2)缺乏科學、高效、透明的外資併購審批制度。我國在《合資經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中對外資進入做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從總體上看,具有重審批權限和程序界定,輕操作辦法的特點。例如《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雖然是直接針對外商收購國有企業行為制定的,但其中的實質性內容只是設定了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而對許多細節性操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內在協調性和結構的嚴密性,難以構成一個相對完整和獨立的審查外資准入的審批制度,因而極易引起外商的誤解。
(3)缺乏排斥地方利益約束及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於汽車製造企業是以資本為紐帶,以全球為資源利用銷售市場的綜合產業,其本質決定了該產業排斥地域封鎖和地方保護主義。而我國汽車製造企業一般都與所在地方具有密切的聯繫,許多汽車生產廠家都是藉助於地方性產業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規得以發展起來。更多的地方通過設立國有股權投資公司來對相應的地方汽車生產企業達到控股或參股。因此,急需建立排斥地方利益約束的法律制度體系。汽車製造企業一直以國有股權為主控制,雖然多數汽車製造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都已經進行了改制,但國有股包括國有法人股的股東權利的行使路徑並沒有真正清晰過。因此如何建立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是中國汽車工業發展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2 體制障礙(1)企業產權不清,治理結構不健全。在企業產權不清晰的條件下,跨國公司對國內企業的收購標的本身就蘊涵了巨大的風險,收購後的企業組織也難以通過產權來實現對資源的內部化配置,並形成跨國直接投資的內部化優勢。因此,企業產權不清嚴重製約了跨國公司的併購意願。又比如股權結構的缺陷,目前我國企業的大股東平均控股比例大多在50%以上,這種特殊的股本結構使得外商想成為控股股東就必須取得較大比例的股權,無形之中增加了併購成本。外資企業若不能控制被併購企業,就無法獲得轉移技術和管理能力優勢的收益,也無法把在生產經營、營銷手段、售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嫁接到國內企業中來,跨國併購的優勢就不能得到充分發揮。(2)資產評估問題。外商購買國內企業時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購買價格。目前, 國內企業的資產評估大多採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評估部門的評估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是以賬面資產為準的,而外商接受的價值不是賬麵價值而是市場重置價,即該企業的實際價值,這和賬麵價值有較大的差距。這個問題是外商購買國內企業難以成交的結症之一。另外,全國僅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400多家,專門從業人員1 000餘人,遠不能滿足需要,評估實際水平距國際水平差別甚大,操作過程中有時還受行政干預。一些國內企業的資產沒有經過規範化的核定和評估,如對企業品牌、商標、信譽等無形資產的評估。
2.3 資本市場障礙所謂資本市場障礙是指現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的缺陷,從而為企業之間產權交易設置的障礙。資本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是企業間開展併購的前提條件和基礎。不僅如此,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還決定了企業併購活動的發達程度。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影響著上市公司併購的質量。國外大多數企業間的併購都是在證券市場上完成的。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不僅市場規模比較小,而且本身帶有很多的不規範性。目前國內的資本市場,除A股市場剛開始對合資企業開放之外,基本不對外資開放;證券市場上一股獨大現象突出,國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而流通股B股、H股數量有限,加之股市低迷、信息披露不規範、幕後交易時有發生。這些都大大限制了外資通過證券資本市場進行跨國併購。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的另一表現是金融工具品種少,企業籌資渠道狹窄。併購活動耗資巨大,單純依靠一個公司自有資金顯然是不現實的。在西方已開發國家,跨國公司主要利用國際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借別人的錢來完成跨國併購。90%以上的併購資金是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以股換股、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融資手段籌資。但我國絕大部分併購活動還僅僅停留在資產無償劃撥、承擔債務或現金收購等方式上,併購活動中的融資效率十分低下。
2.4 企業文化差異造成的整合障礙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併購呈現出範圍廣、巨額化、跨國化等一系列新特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企業擴大規模、獲取競爭優勢的最有效的戰略選擇。但這一戰略選擇的實現並不完全取決於有形資產規模(如廠房、機器、技術、資本等)的簡單疊加,更重要的是實現併購企業和目標企業從有形資源到以企業文化為核心的無形資源的整合,從而在根本上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跨國併購中,併購雙方來自不同的國家,政治、經濟背景不同,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東西方文化差異造成的衝突不可避免。由於併購中往往要涉及到人員變動、管理模式選擇等問題,雙方文化的差異就表現得更為突出和明顯。據有關數據統計,在全球範圍內資產重組的成功率只有43%左右,而那些失敗的重組案中80%以上直接或間接起因於新企業文化整合的失敗。因此,如何通過整合在企業內部建立統一的價值觀和企業文化,實現l+1>2的效應是併購雙方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
3 採取的主要對策與建議3.1 健全外資併購法律法規,適當簡化審批程序首先,充分借鑑已開發國家及其發展中國家的成熟經驗,構建起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體現我國具體國情的、操作性強的外資併購法規體系。具體而言,應將重點放在《企業兼并法》、《反壟斷法》、《產業政策法》等法律的制定上。在制定上述法律的基礎上,還應完善其他配套法規和制度,以更好適應外資併購的需要,如修改《公司法》中關於公司投資限制的規定,適當放寬收購資金的到位期限;完善《證券法》中要約收購的規定,使國有股向外資轉讓的比例進一步合理化;完善《企業破產法》,使破產企業的債務清晰、職工安排與安置進一步合理化,減輕外資併購的相關成本等。其次,簡化外資併購的審批程序。外資併購的審批制度要按照國際慣例改 為實行有限度的自動核准制,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權限,強化審批責任,簡化審批手續,合理規定審批時限。外資併購的審批權力可以適當下放,此外,國家及各省市都應該儘可能設立或委派專門機構開展外資併購的審批工作,以防止出現政出多門、相互衝突的現象。
3.2 規範資產評估制度,提高資產評估水平科學合理的資產評估制度為企業併購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有助於外商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結構、經營狀況、資產價值、獲利能力等重要指標進行詳細了解與科學分析,從而確定恰當的併購交易價格,使得整個外資併購工作定量化、規範化,避免主觀隨意性。因此,必須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現有的資產評估制度,努力提高評估水平,積極與國際慣例接軌,以實現既保護國有資產在外資併購中不受侵害,同時又保證外資併購活動順利進行的目標。我們在轉讓相關資產時,要尊重國際通用的評估原則和方法,不應人為地要求國有資產、國有股權的轉讓定價不得低於凈資產價格,同時,也要改變不論國有資產質量如何,一律用重置成本法來評估其價值的做法。
3.3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暢通外資併購的市場渠道資本市場是跨國併購的重要平台。就目前來看,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還相對較小,而且缺乏高度流動性和穩定性,要想真正成為外資併購國內企業的基本平台,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進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A股市場上市;二是當市場發育相對成熟,監管制度相對健全時,有限度地對外資開放二級市場,適當允許外資通過收購流通股來達到併購的目的;三是對於外資收購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禁售期滿之後,是否可以藉助QFII機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來解決其持有股份的流通問題,以調動外資併購國內上市公司的積極性,也給外資退出被併購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渠道;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國際併購審查制度,防止國家相關的優惠規定被純粹的投機性外資所利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五是建立一支能夠為外資併購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內中介機構。
3.4 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核心,規範汽車製造企業治理結構和股權制度按照現代公司制度規範,依法落實股東責任、董事責任和經營責任,實現責權利相結合,使其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獨立主體,徹底脫離行政附庸的角色。逐步實現地方國有股權在當地汽車製造企業中退出控股地位,這樣在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同時,還可以保障汽車製造業在全國甚至全球範圍進行零部件採購和汽車銷售,徹底消除地區貿易壁壘和資源壁壘。與此同時,建立清晰有效的中央與地方兩級有機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3.5 加快產權市場建設市場化是汽車製造企業進行產業內併購重組的根本保障。要建立以自由競爭為特徵的企業併購市場環境,通過企業之間的股權關係紐帶,逐步形成以股權併購為主要形式的產業內併購,同時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立企業併購市場規則。同時通過汽車製造企業國有股權出讓獲得資金,專門建立以汽車技術開發為主的投資公司,支持中小科技企業,確保中國在汽車新技術方面的合理利用和技術開發,再以向大企業轉讓或由原企業股東回購的方式退出,逐步建立中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汽車技術支撐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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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勤.跨國併購影響因素的理論解釋與述評[J].外國經濟與管理,2003(1)
3 陳弘,岳才保.外資汽車企業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策略分析[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3(10)
4 趙英.中國汽車工業的發展趨勢與對策[J].中國工業經濟,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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