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張某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8年
B、李某與該企業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
C、王某到該企業工作兩年,並被董事會任命為總經理
D、趙某在該企業累計工作了12年,但中間曾離開過企業
B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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