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並被確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D、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D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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