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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樣本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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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集體合同樣本


  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工會 )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企業 ) 簽訂。( 年 月 日第 屆 次職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台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於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 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台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嬰兒一周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後,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製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並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後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布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 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範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採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企業 (蓋章) 企業工會(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示範文本


  甲方(企業)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企業工會)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印 制
  四 川 省 總 工 會 本合同由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全體職工與企業(以下簡稱甲方)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甲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甲方尊重並支持乙方依法開展工作,聽取乙方對生產經營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及建議,與乙方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乙方尊重並支持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教育職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圓滿完成甲方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甲方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解除,變更,終止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乙方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甲方新招用職工,其試用期限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拖欠.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 甲方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保證職工收入的相應增長.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甲方依法實行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十七條 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九條 甲方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甲方應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職工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二十四條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甲方按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費,每年向職代會報告當年福利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甲方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規章制度,規範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八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八條 甲方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條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
  第九章 裁員
  第三十一條 甲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乙方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十二條 甲方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甲方按照國家,四川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對職工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甲方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事先徵求乙方意見,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十一章 集體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章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一方過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過錯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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