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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風險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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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合同缺陷是指預售合同及其附件內容片面,損害預購人的利益。預售合同常見的缺陷包括:面積條款不具體、稅費條款、交樓條款和延遲免責條款、質量和保修條款、交付房地產證條款、物業管理條款和產權擔保條款,下面由小編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面積條款不具體
僅寫明建築面積,未寫明公共分攤面積和實用面積、套內面積:未進一步寫明廳房、廚房、廁所的套內面積;未寫明發生面積爭議後以何單位的測量數據為準;不合理地規定暫測面積與《房地產證》記載面積的誤差值為1%以內,則互不補償;沒有規定超出或少於暫測面積1%以上,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或延期付款(因為開發商打好地基後即已知實際面積),如果退款,退款期限及利息如何計算;不合理地規定以《房地產證》記載面積作為房屋面積的最後認定,因為房屋測繪所常常不親自實地測量,僅憑開發商填寫的報表就確定房屋面積,並寫入《房地產證》。正因為預售合同的面積條款有上述缺陷,才會出現“縮小樓”。
(二)稅費條款
未註明交易管理費、產權登記費、測量費、公證費、律師費、按揭手續費、保險費等從簽訂起到領取《房地產證》止所需的一切稅費的金額及承擔和交納方式、時間;未註明水、電、電話、通信、有線電視、煤氣等設施的初裝或增容費和使用收費標準及其承擔;未制訂排除收費條款;存在模糊性條款,如“有關費用”。
(三)交樓條款和延遲免責條款
由於延遲交樓為最普遍的違約行為,開發商以此借購房者的錢做自己的生意,但害怕承擔違約責任,於是就設計了延遲免責條款。該條款任意地把自然因素、社會因素、技術因素、政府因素等作為開發商延遲交樓的正當理由,延期後交樓日期由開發商確定,並且無最長延遲期限的限制及其處理辦法。雖然由房產主管機關制訂的《預售契約》規定了明確的交樓日期及延遲交樓的法律責任,但存在於合同附件的免責條款實質上完全否定了前述條款,並且因為兩條款不在一處,後者往往為購房者忽略。
(四)質量和保修條款
房屋質量投訴是商品房投訴的熱點之一,但是現行合同範本除了要求經驗收合格才能交付外,並無詳細的質量要求;並無出現質量問題應承擔什麼違約責任的規定;並無詳細保修辦法。
(五)交付房地產證條款
現行合同及其附件沒有任何有關房地產交付的時間、辦證費用承擔及遲延交證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六)物業管理條款
強迫業主長期選擇某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相應的服務內容;沒有限制收費的規定。
(七)產權擔保條款
未詳細規定開發商的房屋產權存在瑕疵時購房者的救濟方法,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的金額和方式。
(責任編輯: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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