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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債履行與請求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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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合同之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適當地完成自己所負義務的行為,包括如下含義:一是完全正確履行。所謂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全部債務,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謂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債務符合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二是合同之債的履行是債務人的義務。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的履行實際上是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果債務人不實施債所確定的特定行為,則為債的不履行;如果債務人雖有履行債務的行為,但該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為債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則是違約行為。
一、合同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
1、內容:由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確定
請求交付標的無及移轉標的無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請求返還接待物或借貸之金錢(借貸合同);
請求轉移智慧財產權或許可使用作為智慧財產權客氣的智力成果(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使用合同);
請求完成一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攬合同);
請求提供一定勞務(運輸合同)。
2、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其要件是:具備要約與承諾,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有效,其要件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③可得抗辯之事由:
權利障礙抗辯:合同部成立;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
權利消滅抗辯:
合同債權人的請求權銀抵消、提存等原因而消滅;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債務人享有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履行抗辯權;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二、締約過失之債請求權(因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而發生的請求權)
1、內容:
請求返還財產;
請求賠償損失;
請求將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2、法律要件:合同不成立,締約一方存在過失《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
合同有無效之事由:《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
合同可撤銷之事由:《合同法》第54條
3、抗辯事由:
合同已有效成立。
三、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請求權
1、內容:
請求繼續履行;
請求採取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重作;
請求賠償損失;
請求支付違約金;
請求承擔定金罰則
2、法律要件:
請求繼續履行的法律要件:須有違約行為;須債務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①;
請求採取補救措施的法律要件;須有違約行為;
請求賠償損失的法律要件:須有違約行為;須有損失存在;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要件:須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須有違約金條款約定的違約行為的發生;
請求承擔定金罰則的法律要件;須有定金條款的約定且已經支付了定金;須有定金條款約定的違約行為發生。
3、抗辯事由:用以對抗合同債權人給付請求的事由,幾乎都可以作為違約抗辯的事由。除此之外,尚有以下抗辯事由:
不可抗力;
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
違約方無過失(僅適用於過錯歸責的合同類型);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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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債履行與請求
合同之債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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