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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及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的特徵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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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及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的特徵
  一、借款合同的審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國屬於信貸嚴格管理的國家。銀行貸款給個人或企業的借款合同從主體資格這一方面講是沒有問題的,是有效的。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從主體資格這一方面講也是沒有問題的,有效的。應當仔細審查的是企業借款給企業、企業借款給個人,個人借款給企業等情況。按照法律[1999]3號批覆的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屬於民間借款。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第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第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第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第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果這一借款行為有效,借貸利率也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如超過,則按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那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貸款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2號文和法(經)發[1990]27號文的規定,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予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這要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商業銀行借貸給企業或個人,一般都是要求其提供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等,保證應當注意保證期限。按照《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因此,如果他們作為保證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無效,當然合同無效,但並不等於不承擔任何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效規定,債權人如果未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就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的特徵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在審判實務中大量存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有其特殊性:
  (1)表現在主體上,通常有兩種傾向,一種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具有較為親密的關係,可能是親屬、朋友,也可能是同事、同學等等,一般出借人出於幫助的心理。一種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不認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出借人一般出於牟利的心理。
  (2)表現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規範性,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
  (3)表現在借款的約定上,顯現出隨意性,或者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
  由於存在以上特殊性,借貸糾紛訴訟到法院,存在和解及調解的基礎,存在借款人由於還款有困難,極力逃避審判的傾向,存在法官審查任務加重及適用法律調整加大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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