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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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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臉識別技術憑藉穩定性、精準性、高效性、經濟性等特點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方面擁有天然的優勢,但是也存在著存檔人隱私泄露的法律風險。通過貫徹最低限度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勾勒行業標準及應用規範、制訂檔案管理機構內部使用方案可以有效規避應用風險。
關鍵詞:人臉識別技術;個人電子檔案;人工智慧;法律風險
以大數據算法、人工智慧為技術基礎的人臉識別技術逐步被應用在安防、金融、教育等各領域之中。[1]同時,憑藉穩定性、精準性、高效性、經濟性、直觀性並與個人身份唯一對應等優勢,人臉識別技術也可被應用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但是,由於屬於人工智慧範疇的人臉識別技術過度依賴於技術本身,加之與個人信息直接相連,一經應用就備受爭議。尤其對於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來說,因涉及個人信息及隱私安全,且涉及用戶眾多,在應用中更應注意強化管理和監督,規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
一、人臉識別技術的內涵及技術特點
人臉識別(FaceRecognition)是隨著大數據統計、人工智慧雙向交互、計算機數據統計與分析技術的發展和完善而延伸出來的一種新識別技術,是以人的臉部特徵為識別對象,通過對人臉部數據的抓取、對比分析來識別個人身份信息的生物識別技術。[2]人臉識別技術的作用路徑是人臉抓取—特徵數據轉化—對比識別—確定身份。所以,人臉識別技術就是通過外接攝像設備對個人臉部特徵進行識別,然後將特徵轉化為序列數據,再將數據與現存數據進行對比,最後確定個人身份信息。人臉識別技術作為一項生物識別技術相較於傳統密碼類等非生物識別技術來說具有精準性、唯一性、便利性、經濟性等特點,相較於其他指紋、瞳孔、靜脈、語音等生物識別技術來說更具有穩定性、唯一性、直觀性、高效性等特點。人臉識別技術具有的技術特點既迎合了企業追求高效、經濟利益的目的,又迎合了用戶個人追求便利、直觀的心理期待。因此,人臉識別技術從最初的安防領域迅速拓展到金融服務、公共管理等諸多領域,並呈現出多樣化、全方位、全覆蓋的發展態勢,這也為個人電子檔案的收集、存儲、管理、調閱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應用中的優勢
人臉識別技術之所以能夠被應用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究其根本是其與個人身份信息的唯一對應性。考慮到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的應用尚處於探索階段,因此,本文對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的優勢從作用和價值方面展開論述。
(一)推動個人檔案管理信息化、數據化、智能化個人檔案是對於個人來說極端重要的證明材料和文件,根據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應當合法、高效保存。但是,隨著個人檔案保存需求的大量增加,個人檔案保存面臨著空間有限、整理繁雜的問題,尤其是當需要查閱和調用相關檔案時,龐大的檔案存量會額外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為了應對紙質個人檔案繁雜和重複的管理、調閱程序問題,個人電子檔案在信息時代誕生了,尤其被廣泛應用在各企業人事管理當中,實現了個人檔案管理的「電子化」。雖然個人檔案電子化已經實現已久,但並未真正實現個人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數據化、智能化,僅僅是以計算機作為儲存工具而已。人臉識別技術與資料庫的結合,實現了個人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數據化、智能化,個人檔案信息被以數據的形式提前存儲在雲端大資料庫之中,達到信息化管理和聯網式存儲的狀態。當需要調取或查閱個人檔案時,本人只需要通過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識別,對個人臉部信息和數據運用算法進行比對分析以確定身份,然後從雲端或大資料庫中提取對應個人的檔案信息,實現智能化管理、調閱。
(二)提高檔案管理效率,降低檔案管理成本人臉識別技術是與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技術相結合應用的,個人的檔案信息被數據化後存儲在雲端或大資料庫之中,不僅實現了無紙化的管理,而且節省了檔案管理人員梳理、存出檔案的工作體量,一切工作都以數據的形式自動完成。個人檔案信息以數據的形式存在,利用人工智慧及算法技術自由歸檔和分類,同時避免了人為操作出現錯誤或偏差的問題,大大提高了檔案管理機構對個人電子檔案管理的效率。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大大減少了檔案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量,進而降低了人工及材料成本的支出,降低了個人電子檔案管理的成本。
(三)優化檔案管理程序,提升檔案管理服務個人檔案記錄著本人最為重要的信息,是跟隨本人一生的信息記錄表,同時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時常需要被調取。但是,調取個人檔案尤其是政治方面的檔案需要繁雜的證明文件和審批程序,以保證正確、安全、無誤地完成檔案交接工作,這同時增加了個人調取檔案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人臉識別技術能夠實現與個人身份的唯一對應性,能夠快速、直觀、高效、經濟地從資料庫中調取出個人電子檔案信息,省去了冗雜的審批程序和繁多的證明文件,極大地優化了個人電子檔案管理服務。一切個人檔案的收錄與調出均採用無紙化、數據化、智能化的形式,以網絡傳輸的形式進行,同時保證了檔案安全,提升了檔案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
三、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應用中的法律風險
在大數據、人工智慧、人臉識別等現代網際網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人們越來越重視個人信息和數據所體現的個人隱私的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也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擔憂,甚至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對。對於存檔人來說,人臉識別技術被應用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的最大危險便是存檔人個人檔案信息和數據的泄露。這種泄露主要分為兩種可能的情形:一種是他人運用虛假臉部特徵破解人臉識別系統,盜取存檔人檔案信息,對於此種情形2017年中央電視台主辦的「3•15晚會」便演示了數種破解方式;另一種便是網絡黑市中的網絡爬蟲行為,對於存儲個人檔案信息的資料庫進行破解。這兩種情形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以大數據算法和人工智慧為技術基礎的人臉識別技術尚處於發展階段,尤其是現階段人工智慧尚未達到「中人工智慧階段」,各種技術障礙和不確定性因素交織。在互聯信息時代,檔案安全迎來了新的挑戰,如何保障存儲在計算機中已經信息化的檔案安全問題成為當下檔案工作的重點問題。[3]人臉識別技術雖然已經開始被應用在了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之中,但是我們也不得不重視人臉識別技術尚不成熟的事實。受制於上面提到的兩種可能泄露個人檔案信息的情形,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的應用給檔案管理機構帶來了存檔人檔案信息外泄造成個人隱私泄露的法律風險。一旦存儲個人電子檔案信息的資料庫被破解,不僅會使大量個人的檔案信息被泄露,而且會將檔案管理機構置於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陷阱。
四、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應用中法律風險的規避途徑
雖然部分企業已經開始在員工個人檔案管理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但是關於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定仍有待完善。如何在相關法律規定有待完善期既合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又避免法律風險成為當下的重點。
(一)貫徹最低限度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人臉識別技術尚存在風險,需要辯證地看待,不可盲目地推崇人臉識別技術帶來的優勢。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台和技術尚未成熟的階段,應當合理限制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最低標準和限度,防止檔案管理機構過度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給個人及檔案管理機構帶來風險和損害,將使用限制在安全可控的範圍內。知情同意原則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數據應當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個人對於其信息的基本控制權。[4]人臉識別技術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的應用,涉及個人臉部特徵信息、數據的獲取和使用,同時存檔人檔案信息更是個人最為完整和重要的信息,所以檔案管理機構在個人電子檔案管理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得到存檔人的同意與授權,堅持知情同意原則。
(二)勾勒行業標準及應用規範以大數據使用和算法運算為基礎的人臉識別技術尚未完全成熟,滯後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完整的、體系化的法律法規規範體系尚未建立。[5]因此,亟待發揮行業協會監督、引導、管理的作用,推動人臉識別技術在檔案管理行業中的健康發展。例如,中國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承擔著新興科技使用安全防範的引導、管理、監督的職責,對於人工智慧技術衍生科技的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同樣承擔著相關的職責。規範的行業標準及完善的應用規範是行業內部自我規制的基礎和條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業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管理規定,強化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作用十分必要。中國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應當從技術層面制定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標準、儀器標準、操作標準等行業基本標準;檔案服務協會應當從主體管理層面制定檔案管理機構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具體應用規範,建立技術標準、操作規範的良性業態模式。
(三)制訂檔案管理機構內部使用方案人臉識別技術尚存在被破解的風險,一旦被他人破解,非法盜取、使用他人檔案信息不僅會給個人帶來隱私泄露的風險,還會使得檔案管理機構陷入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陷阱。檔案管理機構內部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時,應當制訂人臉識別技術合規使用方案,降低使用帶來的風險。檔案管理機構內部的使用方案是各檔案管理機構為了規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帶來的風險所自我設立的最後一道也是最為安全的一道防線。在當下人臉識別技術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的背景下,各檔案管理機構要根據自身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制訂符合各檔案管理機構特點的使用風險規避內部方案。內部使用方案應當從使用原則、使用主體、使用程序、侵權責任及補救措施等幾個方面出發,明晰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權利主體及在個人電子檔案使用中的應用程式,強化使用主體不當使用的侵權責任,細化侵權補救措施。
參考文獻:
[1]亢琦,陳芝榮.人臉識別技術在圖書館的應用實踐與發展思考[J].圖書與情報,2018(6):97-100.
[2]畢玉謙,洪霄.民事訴訟生成權利規制探析——以「人臉識別第一案」為切入點[J].法學雜誌,2020(3):53-62.
[3]王卓.大數據時代數字檔案信息安全風險分析及防範策略[J].中國檔案,2019(9):74-75.
[4]周思佳.個人數據權與個人信息權關係的釐清[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0(2):88-97.
[5]楊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法律規制[N].中國社會科學報,2020-03-25.
作者:李寧 單位:西安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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