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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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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對電子出版物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載有圖文聲像等信息並用於出版、複製、發行的大眾傳播媒體;但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納入音像製品管理的除外。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經營電子出版物,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經營電子出版物,應當堅持有益於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電子出版事業健康發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電子出版物的合法經營活動。
第六條市出版行政部門是本市電子出版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海關、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具備的條件和要求,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設立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複製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必需的資金和設備;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電子出版物複製業務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其中2人以上應當具有高級職稱。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或者複製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或者複製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關聯法規:
第八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或者複製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被批准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許可證,並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改變業務範圍、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關聯法規:
第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年度出版計劃出版電子出版物。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備案的重大選題,應當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出版(含再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和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的中國標準書號、刊號。
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刊號,不得用於紙質圖書和其他類出版物。
同一內容,不同媒體、格式、版本的電子出版物不得使用同一個專用中國標準書號。
電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冊時,其使用手冊不得單獨定價和銷售。
第十二條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在出版物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名稱、地址、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刊號、條碼、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權人姓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光碟類電子出版物必須壓制來源識別碼。以版權貿易方式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還應當標明引進出版許可證號和著作權合同登記號。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名稱和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刊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或者偽造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名稱、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刊號、條碼、來源識別碼。
第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在發行其出版物前向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市出版行政部門、國家圖書館和中國版本圖書館免費繳送樣品。
第十五條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可以接受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複製電子出版物。接受複製委託時,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複製合同,並查驗委託單位的下列證件:
(一)由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和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著作權人的複製授權證書和版權認證文件。
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自向委託單位交貨之日起兩年內將複製的電子出版物樣品和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合同保存備查。
第十六條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計算機軟體、電子媒體非賣品,須持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文件,報市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接受境外客戶委託,複製電子出版物或者計算機軟體,應當將有關內容資料報市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持著作權人的複製授權證書、委託複製合同等,到市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為境外客戶複製的電子出版物或者計算機軟體,除樣品外應當全部返銷境外。
第十八條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不得接受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複製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複製電子出版物;不得超出委託複製合同的約定,增加複製數量。
非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複製電子出版物。
第十九條出版、複製電子出版物,不得侵犯他人版權。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接受境外客戶委託製作電子出版物時,應當將有關內容資料報市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同時,持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書、委託製作合同到市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電子出版物製成品,其內容資料經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口。
進口的電子出版物製成品須在包裝上貼有國家出版行政部門確認的專用標識。
第二十二條設立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立電子出版物零售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向區、縣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在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中侵犯他人版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版權申報登記的,由版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五條出版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關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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