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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執行養殖場選址距離規定 允許樓房養豬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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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暫停執行養殖場等地選址距離規定

農業農村部在12月19日發布通知,將暫停執行養殖場等地選址的距離規定。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畜牧獸醫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暫停執行關於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要組織開展興辦上述所列場所選址風險評估,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實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具體評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農業農村部在《意見稿》說明中提到,這一次更改主要是由於以下三點:
一是科學評估防疫條件的需要。飼養場等五類場所的防疫條件,與其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密切相關,統一的選址距離規定無法涵蓋以上因素的影響,需要採取更加科學有效的方式對動物防疫條件進行評估。
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區城市化水平較高,許多已建成的動物飼養場等達不到選址距離要求,無法通過防疫條件審查,造成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頒發比例較低,通過防疫條件審查促進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難以實現。
三是恢復與發展生豬生產的需要。2019年以來,能繁母豬和生豬存欄下降較多,穩產保供壓力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發展生豬生產,但一些地區土地資源緊張,如不調整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要求,難以解決新建養殖場所用地問題。
自然資源部: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生豬養殖允許建多層建築

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此外,允許包括生豬養殖在內的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築,「看護房」仍執行「大棚房」整改標準。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通知明確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
自然資源部耕地保護監督司司長劉明松介紹,考慮到設施農業從事農產品生產的特點,有別於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用地,因此明確,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對於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基本農田,涉及少量**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涉及補劃**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此外通知明確,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國家層面不再對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作出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理確定。
其中,「看護房」仍繼續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此外,從節約資源、集約經營出發,通知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其中也包括生豬養殖設施。劉明松表示,這將為生豬養殖用地提供保障,有利於社會資本向生豬養殖業投入。但各地在實施中,建多層養殖設施必須注意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在用地取得方式上,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後即可動工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涉及使用並補劃**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始終堅持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為何要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
——部分地區養殖設施完全避讓**基本農田確有困難
劉明松介紹,近年來,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生產中栽培的作物種類和種植方式日益多樣化,生產的組織化、規模化程度不斷提高,對設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
此外,隨著家庭農場、養殖小區等農業生產模式的興起和推廣,畜禽養殖的規模化比例不斷提高,對養殖生產、環保及糞污處置等設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養殖企業建設多層建築進行生豬生產,原有政策對此沒有涉及。
「四川、雲南等山區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現象突出,規模化養殖設施選址完全避讓**基本農田確有困難。這些問題反映出原有設施農業用地政策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改進完善。」劉明松說。
此外,其表示,從前一時期「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設施農業為名實質改變土地性質、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設與農業生產無關設施的問題。為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需要研究改進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同時,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繼續支撐設施農業發展。
政策將在哪些方面促進設施農業發展?
——重振經營主體和社會資本投資設施農業的信心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潘文博介紹,近年來,我國設施農業快速發展,有效保障了蔬菜、肉蛋奶等農產品季節性均衡供應,但發展規模、質量和效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潘文博表示,此次在原有支持政策基礎上,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進一步改進,將有利於滿足設施農業多樣化的用地需求,進一步調動各地發展設施農業的積極性。
「去年下半年以來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在全國範圍集中清理整治設施農業違法違規用地問題,個別地方工作『一刀切』,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經營主體和社會資本投資設施農業的信心。新政策的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界限,簡化了用地取得方式,有助於提振各類經營主體發展設施農業的積極性。」潘文博說。
此外,耕種收等環節的新型農機裝備應用、水肥一體化等新型栽培技術應用、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應用都需要相應的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其表示,新政為設施農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有利於加快推進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設施農業用地和「大棚房」整治如何協調?
——嚴守政策界限,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
潘文博介紹,去年8月份以來,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全國開展「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有效堵住了以設施農業為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後門」。
「在堵住『後門』的同時還要開好『正門』,要給地方和經營主體以明確的政策信號,什麼東西可以搞、應該怎麼搞,引導設施農業規範發展。」
其介紹,新政延續了「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一些政策舉措,如在看護房用地規模上,繼續保持專項行動期間制定的整治整改標準。同時,充分考慮種植、養殖等不同設施,一般耕地、**基本農田等不同用地類型的需要,對直接用於設施農業生產和直接服務於設施農業生產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政策保障。
潘文博表示,各地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既要立足於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穩定發展,也要嚴守政策界限,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不能突破兩條底線。
「一是必須是直接用於或直接服務於設施農業生產的設施;二是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於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於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潘文博說。
來源: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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