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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中的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2023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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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說「溫飽思淫慾」,近年來,人們的物質生活極大豐富,精神世界卻越發空虛。「婚外情」、「一夜情」、「閃婚」、「閃離」,在網絡上和生活中已經司空見慣。這是一個開放的時代,當一方發生婚外情,另一方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辛辛苦苦收集的電子郵件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嗎
一、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婚外情調查,找證據也要守法,那麼,婚外情如何聰明取證?根據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婚外情的證據中的書證包括以下三類:
(1)信件:包括紙質的書信和簡訊。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簡訊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簡訊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2)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
(3)認錯書或悔過書:這主要是婚外情敗露後,對方寫下的認錯書、悔過書或者是保證書等;
由此可見,電子郵件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使用。
二、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的首次嘗試及分析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依據源於《合同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採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即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中,在國內第一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相關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結的一起網上買賣糾紛案,首次確認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使電子證據繼傳統的7項證據形式後,成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
北京某商貿公司在網上設立「8848 網站」,並設有網上購物交易平台,客戶可通過電子訂單、電子郵件等與其建立買賣關係。上海某科技發展公司系「8848 網站」的客戶,於2000 年8月與商貿公司曾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就「以網上儲值形式沖抵貨款」達成過協議。去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 」訂購各類電腦產品價款70餘萬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電腦後沒有按約付款,訴訟烽火由此點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科技公司全額支付商貿公司貨款70萬餘元。科技公司不服,認為自己與商貿公司已經協議確認,可以用14萬餘元的網上儲值抵扣貨款。該公司在公證處的監督下,從網際網路上調取了有關電子訂單、電子郵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科技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客觀真實地反映出雙方就結算問題達成的協議。
電子郵件是我國《合同法》允許採用的訂立合同的形式之一,電子郵件通過網際網路傳到當事人後,不能進行更改,足以證明雙方的協議成立。最後,一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55萬餘元。法官析案: 電子郵件能證明雙方是否建立交易關係等事實,其證據效力不容置疑。但電子郵件從計算機中提取的過程是否公正、客觀、合法,是判定電子郵件有無證據效力的主要依據。本案中涉及的電子郵件是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從網際網路上採集的,因此是客觀真實和合法有效的。
由於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註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聯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於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於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好採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列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法院。或將載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並列印內容。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均有審判實踐,公安部門對郵件的源文件是否經過修改也可以進行鑑定。
三、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
婚外情的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儘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在婚外情案例中,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列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因此只有經過公證的電子郵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會認可電子郵件作為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所以只能作為參考證據,不能作為直接證據。
要證明一方出軌,就要儘可能多的收集相關證據,這樣才能被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進而才能判決離婚。由於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四、注意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收集婚外情證據中還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分,那婚外情如何調查才合法呢?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總之,電子郵件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使用,但只有經過公證的電子郵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在實踐中婚外情的取證很複雜,認證又很細緻。所以,要想使其發揮應有價值,就應該配合更多的婚外情證據使用,增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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