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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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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勞動者應聘之後,往往是有一定期限的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能會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那麼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員工要賠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試用期員工辭退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也是需要補償的。而如果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因此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那麼其過失型辭退是需要經常補償的。

  二、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隨時解除不等於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現實中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薪資待遇較低做文章,應聘者最後總是被判「不合格」,還沒轉正就被辭退,而這些單位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價勞動力。遇到類似情況,員工有權找用人單位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試用期被公司辭退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工資應該支付到工作的最後1天。最後1個月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月薪÷21.75×出勤天數。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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