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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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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產生債權債務時,債權人為了債權的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在我國,擔保物權是有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三種。那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


(一)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但是留置權是法定的;
(二)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
(三)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抵押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質押權的標的物是動產或者權利;
2、本質的不一樣,抵押權上抵押人不轉移標的物占有,但是質押權不一樣,質押權必須轉移標的物占有。
(四)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五)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差別
1、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2、實現方式不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3、優先效力不同。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區別與聯繫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有三處共同點:
(一)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二)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三)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但同時,它們又存在諸多區別:
(一)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其實,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所交叉。至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要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來區別。除此之外,留置的動產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區別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三、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受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例如剛列舉的洗車的案子,車行是基於修車合同占有車輛,並基於維修行為就修理費對車主享有了債權,車主未按時支付修車費,車行有權留置車輛並優先受償。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二)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衝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成立條件都是不一樣的,三者的清償順序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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