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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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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縣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嚴格規範基金使用,幫助農村貧困家庭緩解看病就醫方面的特殊困難,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設立縣級教育和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總體方案〉的通知》(川財辦〔2016〕38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計生委員會、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辦〔2017〕20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是指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依法設立用於幫助我縣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解決在享受現有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幫扶政策基礎上,仍然存在看病就醫特別困難的救助專項基金。該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由縣衛健局、縣委組織部、縣總工會、縣委統戰部、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團縣委、縣扶貧開發局、縣關工委、縣婦聯、縣殘聯等部門聯合發起而建立。
第三條基金不得用於下列情形產生的醫療費用: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原始證明的,提供虛假證明和塗改、偽造原始單據的;
(二)自身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鬥毆、吸毒、酗酒和賭博等引發的傷害;
(三)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
(四)變性、鑲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療的;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由縣衛健局負責管理並組織實施,堅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章資金來源和募集
第五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來源:
基金由定向捐贈和不定向捐贈組成,主要包括: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的捐贈或資助;
(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基金募集稅收優惠政策,依照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除接受捐贈人自願捐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企業、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及社會捐贈;
(三)基金募集以募集現金為主。
第三章救助對象
第七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救助對象:我縣建檔立卡貧困戶患者。
第八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主要用於通過享受現有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幫扶政策基礎上,仍然存在看病就醫特別困難。主要對縣域內住院未納入報銷的合規費用和按規定轉院到異地就醫未能完全報銷的合規費用實施救助。
第四章救助標準及程序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患者,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基金。
(一)按規定轉院到異地就醫未能完全報銷的合規費用:經各項政策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500-2000元(含500元、不含2000元)的,按自付費用的30%予以救助;
自付費用2000-5000元(含2000元、不含5000元)的,按自付費用的45%予以救助;
自付費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自付費用的60%予以救助。
(二)縣域內住院未納入報銷的合規費用:經各項政策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1000-2000元(含1000元、不含2000元)的,按自付費用的30%予以救助;
自付費用2000-5000元(含2000元、不含5000元)的,按自付費用的45%予以救助;
自付費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自付費用的60%予以救助。
第十條各類救助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本次醫療費用報銷後自付費用總數。每戶每年救助基金總額不超過5000元,因特殊情況申請救助金額超過5000元的,須報請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申請程序:
(一)個人申請。建檔立卡貧困戶的醫療費用,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渠道解決後仍存在個人自付費用的情況,可在村(社)領取和填寫《開江縣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申請表》。
(二)村級初審。申請人持申請表和身份證、戶口簿交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初審,重點核實患者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
(三)鄉鎮複審。村(居)委會初審後,報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審批。
(四)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核查審批後的申請表,匯總編制統計表,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五)匯總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將公示無異議的統計表上報縣衛健局。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成立縣衛生扶貧救助基金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縣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縣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縣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和縣衛健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扶貧開發局局長、團縣委書記、縣工商聯主席、縣婦聯主席、縣殘聯理事長等人員組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衛健局,由縣衛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支付使用管理等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救助基金的發放,由縣衛健局根據鄉鎮上報的統計表進行覆核審定後,實行打卡直發;
特殊情況需發放現金的,需遵循現金管理制度。縣衛健局應跟蹤核實基金的發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四條縣衛健局對基金的使用情況,每季度向縣衛生扶貧救助基金領導小組彙報,每月將救助的人員名單和基金收支使用情況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髮起單位,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政務公開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及負責衛生扶貧救助基金工作的人員,要嚴格把關,秉公辦事,認真審查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保材料真實無誤。
第十七條凡騙取和套取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基金主管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擠占、挪用、侵占、貪污救助基金等行為,一經查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衛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意見作出修改、廢止、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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