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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不履行二手房轉讓合同 買方獲賠雙倍定金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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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因中介方操作失誤致使過戶手續未辦成,賣方認為中介欺詐,遂拒絕履行房屋轉讓合同。此後,買方將賣方及中介方一併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河西法院日前經審理後認為,賣方不履約理由並非正當理由,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扣除已退定金7000元後,賣方再給付買方7000元。 去年10月,申某經本市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員工介紹,選中了河西區一處二手房。該房房主蘇某的妻妹郭某以代理人的身份與申某商定了買賣價格,雙方於當月14日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約定房屋價款為24萬元。簽訂合同時,申某即向中介公司交納佣金2400元、過戶代辦費600元以及定金7000元。隨後,申某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向中介公司交齊了購房款和辦理過戶手續的證件,等待與賣方蘇某辦理過戶手續。然而,同年11月18日,當申某、蘇某及其代理人郭某與中介公司到置換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不應在此處辦理手續,過戶未成。蘇某遂認為中介公司有欺騙行為,當即便將所賣房屋的相關手續拿走,不同意將房屋再賣與申某,最終導致房屋轉讓合同未能履行。後中介公司將所收定金、佣金等如數退給申某。但申某認為蘇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遂將蘇某及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庭上,被告蘇某辯稱,郭某不符合代理人條件,無權處置其房屋,因此上述房屋轉讓合同應屬無效。此外,蘇某認為中介公司缺乏誠信,一手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結果,其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介公司則辯稱,申某起訴是因為賣方未履行合同,與中介公司無關。 經全面審理,法院認為,關於郭某是不是被告蘇某賣房代理人的問題,因蘇某曾在談話筆錄中承認委託郭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且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和郭某一同前往,因此可以認定郭某是蘇某的代理人。郭某與原告及被告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嚴格遵守。被告蘇某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其義務,致使房屋買賣交易失敗,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依約支付定金,被告蘇某違約,須雙倍返還定金。由於被告房地產公司已將代為保管的7000元定金退還原告,故被告蘇某還應再返還原告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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