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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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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是可以向肇事者索要賠償的,其中有一項是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那麼2018年深圳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要遵守什麼原則跟法律依據嗎?下面小編針對這幾個問題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有什麼原則
1、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3、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賠償限額中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次序問題的批覆》()民一他字第25號: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號《關於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盧士平、張東澤、六安市正宏糖果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賠償。
2、66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參考規定:依據保險法、安全法等,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且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承擔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現實情況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1、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3、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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