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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刑法緩刑制度和建議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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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我國刑法緩刑制度的定義和特徵
  (一)我國刑法中緩刑的定義
  刑法緩刑一般的說是指對於判處某種刑罰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條件下,不執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至77條的規定,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制度。
  (二)我國刑法中緩刑的特徵。
  一是在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前提下,對犯罪人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
  二是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執行原判刑的可能性,即在考驗期內,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則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立法上的遺憾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規定抽象。
  根據我國刑法72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只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不適用於累犯”這2個條件外,對於何謂“悔罪表現”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或解釋,由於立法緩刑適用條件規定的過於抽象,沒有具體標準,而引起地區之間,法院之間,相同案件作出不同判決,嚴重威脅到法律的目的及法律的威嚴。
  (二)緩刑適用範圍狹窄
  刑法第72條只規定了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可以使用緩刑,而對於其他刑種的犯罪分子,即使符合確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也不能使用緩刑。現行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對象條件較狹窄,不利於擴大緩刑的適用,制約著緩刑制度教育改造罪犯功能的全面發揮。緩刑不僅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而且積極地作為鼓勵犯罪情節輕,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人自新的方法。緩刑作為不予關押的刑罰措施,客觀上要求擴大其適用範圍,最大程度的發揮其效用。在適用緩刑的刑罰種類上,可以對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適用。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撒消緩刑的具體條件
  將撤銷緩刑的第三種情形可具體規定為以下幾種情況:1、緩刑人持續或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為其規定的緩刑附加義務的;2、緩刑人持續或者兩次無正當理由脫離緩刑考察機關的監督管理;3、連續二次以上違反地方性法律法規或一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二)緩刑的適用由法院、檢察機關、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提出,而不單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用緩刑,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緩刑適用,人民法院也可宣告適用緩刑。
  (三)制定規範的考察管理制度
  制定規範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緩刑考察人員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管考察工作。由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作為緩刑罪犯監督機關,負責對緩刑犯考察情況進行監督,由考察機構指派緩刑考察人員,並在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備案。考察人員應採取“一對一”跟蹤幫教管理,並以考察機構的名義定期報告考察情況。根據考察機構提出的考察情況報告,及時對緩刑罪犯的處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作者單位: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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