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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

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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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
民法物權是成人高考考試中非常重要的一門考試,要想在成考考試中發揮的更加出色,首先還得複習好民法物權的相關知識點。那麼關於成人高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希望大家喜歡。
成人高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1.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而原始取得
這種取得承包經營的方式,需要當事人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為之。 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轉讓行為繼受取得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互換,當事人轉讓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轉讓、互換合同生效時起受讓人取得承包經營權,登記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成立要件,當事人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成考民法物權考試指南


一、考試相關情況說明
1. 課程性質及特點:《民法學》課程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修課,是為培養自學應考者掌握和運用民法學基本理論分析和解決民法實際問題而設置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本課程為7個學分,這在專業課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論經過人類幾千年的積澱,理論博大精深,該學科應用性非常強,因此,要學好該課程,必須下苦功夫。現在我們國家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最主要的是合同關係,民法被喻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一點不為過。因此,該課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強調都不過分。
2. 指定教材:本課程使用的教材為郭明瑞、房紹坤、劉凱湘編著的《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舊教材變化情況說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礎上修訂而成。變化最大的.是第三編物權和第六編侵權責任,主要是因為兩部新法,即《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通過的緣故。這兩部分幾乎進行了全部的改寫。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組織也加進了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有限責任合夥的內容,第九章訴訟時效與期限中,也加進了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的內容,人身權部分的內容也作了一些變動。這些,對自考的命題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應引起我們考生的高度關注。
4. 課程體系:本課程共分六編,第一編民法總論主要研究民法總則的知識,是後面五編的提取公因式後帶共性的知識,分九章,是6編中最大的一編,在考試中約占25-30分的分數比重。
第二編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權,考試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較低。
第三編用五章研究了物權,考試中一般為15-20分左右。
第四編用六章研究了債權,考試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編用五章研究了繼承權,考試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編用八章研究了侵權民事責任,考試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題型與分值
根據新大綱,民法學考試的共有六種題型模式: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和案例題。
★★★注意:2001年版的大綱中只有五種題型,即沒有名詞解釋題,新大綱增加了名詞解釋題。
題型與分值情況大致會是如下一種情況:單選(共30小題,每題1分,共30分);多選(共5小題,每題2分,共10分);名詞解釋(共5小題,每題3分,共15分);簡答(共4小題,每題6分,共24分);論述(共1題,共11分),案例題(共1題,共10分)。
題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變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題就有判斷題(共5題,每題2分,而大綱中並沒有該題型,其他年份也不怎麼考這種題型),但這有什麼難的呢?只相當於一道多選題而已,即相當於“下列表述正確的是()將5道判斷題,變成ABCDE5個選項”即成,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綱中的“題型示例”中所舉的例子進行說明(大綱沒有對這些例題進行解答)


成考民法相關知識點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民法的理論分類
(1)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包括:名為民法的法律規範,如《民法通則》,存在於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規範,如《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名稱不叫民法但性質上屬於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釋、地方性民事法規、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等。
狹義的民法指名為民法的法律規範。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和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所有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規,也包括判例法和習慣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體例,系統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民法典,如《德國民法典》,一般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及繼承法五編內容。
《民法通則》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條件下,關於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規則的法律規範。《民法通則》把總則和分則貫通加以規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
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為一體,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獨立的商法典,商法規範是民法的特別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於民法典的特點。我國基本上採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沒有專門的獨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保險法、海商法等單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是按照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主體範圍的不同來劃分的。一般認為,保護國家利益,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法律為公法。保護個人利益,調整公民之問關係的法律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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