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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構成要件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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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體及網絡作業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那麼大家知道網絡侵權的構成要件嗎,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
1. 不法行為和損害事實有聯繫。只有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是導致版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才能構成對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在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間接原因之分。譬如網主或用戶未經版權人許可,將他人的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後果產生。因此網主及用戶將作品在網絡上傳播是導致版權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時的網主和用戶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還必須得到網絡服務商在設備和技術的支持,沒有網絡服務商的幫忙,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後果就不會產生,因此,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是導致版權被侵權的見解原因。對於網絡服務商來說,只有在其明知或應知道網主或用戶實施了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而沒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時,即其主觀上有過錯時,才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害。
2.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王澤鑒先生講損害「系指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所生之不利。易言之,損害發生前之狀態,與損害發生之情形,而相比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即為損害所在」。網絡運營商將版權人的作品上載到網絡上,給版權人是否造成損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智慧財產權的作用體現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智慧財產權所體現的價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講,如果這項智慧財產權從來未傳播,未被使用過,該權利的價值就無從實現。因此,衡量權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損害,應當結合從作品上載到網絡前後作者收到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來考慮。「國外版權聯盟委託一些中介機構,對報紙和圖書上網以後對現有的媒體的發行率影響的進行研究,結論是負面並不是很大,甚至由於網上傳播,反而有正面影響 。不論網上傳播是否有益於報刊的發行率,但一個結論是可以得出的:版權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與網絡傳播對傳統媒體發行率的影響相關的。如果網絡傳播異常發達,導致報刊、雜誌無人購買(發行率就極大降低),我們可以認定作品一旦上載到網絡上,版權人就存在損害事實。
以上就是這一期的智慧財產權安全小知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網絡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可以來關注我們的,海量的知識內容幫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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