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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能在稅前抵扣嗎?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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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事項就成為廣大納稅人比較關心的熱點問題,尤其是對於某些購進旅客服務比重較大的企業,抵扣問題對其影響較大。
兩方面理解基本概念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同時,36號文件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理解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的概念,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個是「購進」環節,只要是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不論用於什麼性質的項目;一個是「用於」的環節,只要是用於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不得抵扣,不論購進的什麼性質的項目。
在實務中,很多納稅人認為只要是旅客運輸服務相關的進項稅,就不能抵扣,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按照文件規定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個案例幫你搞清楚
案例一:公司員工小李,乘坐飛機出差到北京。
分析:員工乘坐飛機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雖然是用於生產經營,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不得抵扣項目,但因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
案例二: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駕駛公司自有車輛。
分析:員工出差的交通方式是駕駛自有車輛,公司並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只是將自有的車輛以及花費的各種費用,用於旅客運輸服務,不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於不得抵扣項目,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三: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從租車公司租賃載客汽車一輛,自己駕駛。
分析:公司購進的是經營租賃服務,只是將經營租賃服務用於載客行為,但並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於不得抵扣項目,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四: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小汽車及駕駛員一名,租賃公司負責一路全部費用。
分析:從汽車租賃公司購進的是運輸服務,而且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即使用於可以抵扣項目,也不得抵扣進項稅。
這裡需注意一個問題,只租賃運輸工具屬於經營租賃業務;租賃運輸工具同時提供駕駛人員和費用等,屬於交通運輸業,但類似規定只出現在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等方式中,比如水路運輸中程租、期租,航空運輸中濕租等,其他的運輸形式未明確規定,實務中一般根據上述原則掌握。
案例五:公司從租賃公司租賃汽車一輛,駕駛員為公司員工,用於員工上下班通勤用。
分析:該行為不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但用於集體福利,因此不得抵扣進項稅。
假設將上例改為租賃汽車和駕駛員用於員工通勤,則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同時還用於集體福利,從兩方面來判定均不得抵扣。
案例六:公司租賃貨車一輛及駕駛員,用於公司運輸貨物。
分析:該行為屬於購進運輸服務,但不是旅客運輸服務,同時未用於規定的不得抵扣項目,因此可以抵扣進項稅。
總結分析
筆者認為,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指的是在購進環節,因此並不是所有旅客運輸服務相關的進項稅均不得抵扣,要考慮購進服務的性質。至於用於不得抵扣項目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則與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是兩個不同的環節。
以上是筆者根據相關該規定總結的觀點,主要目的是提出問題,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也希望該問題能引起企業和稅務部門的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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