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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同意訴訟,是否表明放棄仲裁條款?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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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9月26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庭駁回上訴人西森公司訴被上訴人卡林普船運公司的請求,維持了紐約南區地區法院關於租約仲裁條款合併提單有效的判決。作為典型判例,在美國產生重要影響。
  上訴人貨主西森公司於1996年10月26日與香港的米太斯魯薩公司簽訂租船合同,將一批鋼材運往美國,1997年1月31日交付。而後香港公司與西散貨承運公司又簽訂了轉租合同,由馬可斯貨船承運,船東是被上訴人卡林普船運公司。1997年1月23日和1月24日西散貨承運公司的代理人向貨主西森公司簽發了兩套提單,併入租船合同。作為運輸首要條件,兩套提單都規定租船合同的所有條款包括法律適用與仲裁均於併入。這批鋼材運到美國後發現受潮水銹。儘管有貨損,貨主西森公司還是支付了運費。現在,貨主與船東、船舶經營人就貨損問題發生爭議。
  1997年8月所有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紐約南區法院。1998年3月11日,距貨損事發一年多一點時間,船東卡林普船運公司代表本公司和船舶應訴。答辯書提出很多抗辯意見,包括依據美國海上運輸法承運人享有每件500美元的責任限制,但該訴訟文件未提及仲裁條款。1998年11月,貨主對船東答辯提出反答辯,要求法院作出部分中間裁決。船東對此抗辯,認為併入提單的條款規定在倫敦仲裁解決爭議,要求根據美國仲裁法中止訴訟程序。紐約南區法院經調查發現提單確實有合併仲裁的條款,法院認為租船合同的仲裁具有廣泛性,對提單持有人具有拘束力,對物訴訟是可以仲裁的,船東允許訴訟程序並不意味放棄仲裁權利,貨主的請求是否過時效應通過仲裁解決。該法院中止了聯邦法院的訴訟程序。
  在倫敦仲裁中,仲裁庭根據倫敦的商事法庭對時效問題的意見做出裁決。認為,貨主的請求已過時效,因為英國關於貨損賠償請求的時效與美國一樣是一年,因此駁回申請人貨主的請求。本案又回到美國聯邦法院,紐約南區法院確認倫敦仲裁裁決有效,駁回原告貨主的所有請求。貨主西森公司不服南區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認為:船東在仲裁前很長時間等待訴訟判決,因此放棄了仲裁權;貨主對合併的仲裁條款未簽字,也未意識到有仲裁內容。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庭認為:根據判例,由於參加訴訟可能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才構成放棄仲裁權。所謂不公,即實質性影響對方合法權利的行使,過度費用和時間的拖延。而本案未有證據表明出現這些情況。被上訴人從未放棄過仲裁;上訴人西森公司對合併入提單的租約仲裁條款從未提出過異議,而且上訴人在租約上簽字,因此,提單的仲裁條款約束雙方當事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庭駁回了上訴人貨主西森公司的上訴理由,維持紐約南區法院關於船東卡林普船運公司勝訴的原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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