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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必須要判決生效證明嗎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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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我們能夠發現,不少夫妻雙方在面臨感情破裂提起訴訟離婚時,往往有一方會有歧義從而導致無法判決離婚,那麼必定會提起二次起訴。那麼二次起訴離婚必須要判決生效證明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二次起訴離婚必須要判決生效證明嗎


  法律規定原來的原告在第二次起訴離婚前,需要找原審法官開具一審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證明。只有拿到這個證明才能在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二次起訴離婚也不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判離,只是判離的幾率會比第一次提高一些,關鍵還是看當事人能否拿出足夠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證據。

  二、二次起訴離婚多久開庭


  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與第一次起訴離婚所適用的程序是一致的,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開庭日期,並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三、第二次起訴離婚程序


  第二次起訴離婚程序:首先是起草起訴狀;其次是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然後遞交起訴狀和證據;看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等待法院通知開庭;參加法院的庭審;等待法院下達判決。
  綜上所述可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二次起訴離婚與第一次起訴離婚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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