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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不給員工合理嗎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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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知道,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有試用期,有的公司可能會專門簽訂試用期的合同,但是有的網友反應有些公司簽訂試用期合同之後沒有將合同給自己,想知道試用期合同不給員工合理嗎,為此小編搜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試用期合同不給員工合理嗎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試用期合同不給員工怎麼辦
  公司的做法不規範,但大多數單位是不願給勞動者合同的。這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走,公司如果扣你工資或補助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離開公司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並留存證據(證明單位已收到你的通知),而且如果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包括加班費)、或不繳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仲裁,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可以看到,對於網友們的試用期合同不給員工合理嗎問題,是有著明確的答案的,那就是不合理,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網友們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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