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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有關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文號:證監基金字[2006]154號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託管銀行:為增強基金管理公司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公司穩定經營和發展,增強基金份額持有人信心,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的規定,現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風險準備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於基金管理費收入的5%。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餘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二、風險準備金用於賠償因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三、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從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託管銀行中選定一家(以下簡稱「專戶託管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存放與支付,並在開立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四、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對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支付等方面的董事會批准後,報證監會備案。五、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風險準備金專戶及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等程序告知相關基金託管銀行。相關基金託管銀行應當於每月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費用的同時,將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劃入各公司的風險準備金專戶。專戶託管行不應對風險準備金收取託管費用。六、風險準備金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可以投資於國債等高流動性低風險的資產。風險準備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七、風險準備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戶託管行應當立即報告證監會。由此影響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或者風險準備金減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八、基金管理公司發生需要支付風險準備金的情形時,應當告知相關基金託管銀行並由其進行覆核,由專戶託管行辦理,並在使用風險準備金後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證監會,在監察稽核報告中予以說明。九、風險準備金專戶託管行應當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進行監督,確保風險準備金存放安全,使用符合程序。十、基金管理公司、專戶託管行應當於每年1月20日前向證監會提交上一年度的風險準備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專項報告。十一、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終止時,風險準備金餘額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十二、對沒有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風險準備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證監會可以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已提取風險準備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本通知規範該部分資金的管理。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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