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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要約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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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公司字〖2003〗16號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就收購人要約收購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的,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二、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收購人不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響;
(二)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收購人應當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並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至前述方案實施完畢之前,證券交易所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即「退市風險警示」);
(三)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的,收購人應當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提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
被收購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購公司股票暫停上市交易的申請,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及實際情況酌情做出決定;
(四)收購人按照前述方案實施完畢後,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的申請及收購人實施方案情況,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恢復上市交易的決定;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前述方案實施完畢的,被收購公司應當依法終止上市。
三、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完整披露其根據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並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收購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其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後,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對外商收購上市公司有特殊規定的,收購人還須遵守其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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