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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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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文號:
(1992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立第三章股份第四章公司債第五章增資與減資第六章股東會第七章董事會和經理第八章監事會第九章財務與會計第十章合併與分立第十一章解散與清算第十二章罰則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規範及行為準則,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南經濟特區的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指依本條例設立的,全部註冊資本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海南省地方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
第五條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六條公司遵循入股自願、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七條公司必須具有符合本條例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和股東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為公司股東,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法人為公司股東時,應委派自人代表其行使權利。
第九條公司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公司不得成為其他營利性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公司成為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有限責任股東時,其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五十,但專營投資業務的公司和政府批准的控股公司,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依法律、法規規定可為保證人的除外。
第十二條公司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並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
第十三條公司以其設在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二章設立第十四條公司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審查批准,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而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公司實收股金總額。公司應有與其生產經營相適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五百萬元人民幣。但國家對特定行業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設立公司應有三個以上發起人,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發起人中,應至少一人在海南經濟特區內有住所。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法人均可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第十七條國營大型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經審批機關特別批准,發起人可為一人,但應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
第十八條發起人申請設立公司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以公司主營範圍確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書;(三)外商投資股份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由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書;(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營業計劃書;(五)發起人的簡歷、資信證明;(六)公司章程;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還應附送募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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