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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組需要幾人?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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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如果公司要申請解散的話,清算組的成員一般是不少於三個人的,主要包括了人民法院指定的企業上級代表、政府相關部門的代表還有會計組織和律師事務所的代表成員等。所以清算組是不少於三個人的。
一、公司解散清算組需要幾人?
公司破產解散的話清算組一般是不少於三個人的。
清算組成員數量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而定的。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二、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為履行。
在公司申請破產解散的時候,人民法院要指定專門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狀態以及債務等進行清算。清算組的成員一般是在三個以上的,包括了政府部門和企業的法人代表等。同時清算組還要對破產的公司進行接管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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